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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貨車司機於送貨時,遭到一名機車騎士於後方撞上,騎士當場倒地,手臂韌帶受傷。一遭撞,司機趕緊下車察看,並詢問騎士是否無恙,但由於司機須趕忙送貨,只好先行離開。事後,警方到達車禍現場登記作筆錄,質疑司機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法律教室:
貨車司機於送貨途中遭到機車騎士由後方撞上,騎士跌倒在地,手臂也因此受傷。司機在車禍現場也有下車察看並關心其傷勢,但因送貨緣故而離開現場,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之肇事逃逸,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為行為人致人死傷,知悉致人死傷之事實,而仍故意逃逸,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便難以構成要件;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係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
刑法第185條之4的立法目的在於減少被害人死傷,保護身體法益,加強救護,惟有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工作肇事,並於事後故意不施加救護而逃逸,始能成立。
因此案中的司機於車禍後並沒有立即駕駛貨車離去,並下車關心騎士的安危後才離去,所以並沒有故意逃逸,是否構成肇事逃逸仍須再議。故此肇事逃逸為特殊之罪行,不問發生事故為何人之過失,只求有人死傷時,相關駕駛人員應於現場。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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