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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部落格上流傳一段影片,片中遭猥褻的被害人,看起來像未滿十八歲。警方獲報後,追查IP位址,鎖定一名未滿十七歲的高姓少年,在他的電腦中查扣影片證物。少年供稱是從網路上下載影片,再放到自己網頁,警方偵訊後,依違反兒少法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高中少年因一時好奇好玩,將一段來歷不明的影片上傳至自己的部落格供人瀏覽。影片中的主角似未滿十八歲卻遭人猥褻,這段影片佈滿猥褻不雅的內容。
依照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言,將其猥褻之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其他物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
網友瀏覽看到影片,進而向警方舉報,雖然案中高姓少年供稱不知情,但因少年未滿十八歲其行為得減輕其刑。少年未滿十八歲,依照兒少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未成年者不得觀看其有害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等影片,及第33條第1項規定,若違反第26條第1項規定少年得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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