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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三名男子到酒吧喝酒,並於店內待了將近十個鐘頭,到隔天要打烊之際,女服務生請他們離開,其中一名男子嘲笑女服務生胖,對方回嘴「你也沒有很瘦」,沒想到男子惱羞成怒,三名男子便動手毆打女服務生,並要她們下跪道歉。老闆出面解圍,也被打得頭破血流,店裡被搗得一蹋糊塗,老闆與女服務生決定提告。
三名男子被依恐嚇危安、傷害、妨害自由、毀損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此案,三名男子動手毆打一名女子與老闆,已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且將其店內的物品毀壞導致店家無法正常營業,亦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而傷害與毀損為告訴乃論,提告人須於六個月內提告。
而要求店內女子下跪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與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此二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自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後,應主動偵查,並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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