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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為商場女強人的陳姓女子以丈夫程某有「性生活暴力」、外遇及常辱罵年幼女兒為由,訴請離婚。二名女兒則證稱父親罵她們是廢物,還說「上學沒有用」,父母幾乎每天吵架。雖然程某否認有性生活暴力,高等法院認為,陳婦對程辱罵小孩的教養方式、有外遇等方面無法認同,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昨判准二人離婚。
法律教室:
民法第1052條法條中,第一項第三款所述不堪同居之虐待為指:配偶在婚姻關係持續中,給與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例如:肢體上的暴力、半夜將配偶叫醒訓話、言語上的冷潮熱諷…等等,導致配偶精神上無法承受的壓力,可能罹患憂鬱症等狀況。
第二項所指重大事由是難以維持婚姻,這是比較抽象的,並無一定之情況,這部份為法官自由心證。例如:個性不合、分居已久,只要有明確的事證,均可提出請求判決離婚。
本案例中,並無上述所列之規定,但兩人對於小孩子的教育觀念相差甚大,灌輸錯誤人生觀「有錢就是老大」,甚至辱罵小孩是「廢物」,兩人在吵架期間,丈夫天天要求做愛,有時甚至不顧太太意願「霸王硬上弓」,先生在外也有外遇情形。故成立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判斷兩人難以維持婚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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