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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高鐵站內拾獲桃園往台南的高鐵車票,竟占有己有,從容搭車南下,未料在步出台南站時遭警方逮捕。全案經檢方偵辦,今天遭緩起訴處分並須繳交公庫新台幣一萬元。
廿八歲陳姓男子去年十月七日晚間在高鐵桃園站大廳自動售票機旁拾獲一千多元票款的桃園往台南高鐵票,一時起貪念,竟然持車票搭車南下。
高鐵列車在一個多小時後抵達台南站後,陳姓男子準備出站時,因為票卡出現有誤,被鐵路警察局高鐵警務段值勤員警逮捕。
全案經桃園檢方偵辦,檢察官衡量沒有前科的男子只是一時貪圖小利而侵占車票,除予以緩起訴外,並應向公庫繳交一萬元。
至於高鐵為何能在眾多乘客出站時,鎖定陳姓男子?高鐵表示,原先遺失車票的票主先在網路訂購車票,但在自動售票機取票時掉落地面;失主發現後,立刻向高鐵報案,而高鐵也依訂購資料鎖定陳姓男子已搭上南下,並在高鐵出口處攔下男子。
法律教室: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跟侵占遺失物的罪名區別最大的判斷,是失主報案時是竊盜還是遺失物,如果是竊盜,失主應該知道自己的物品仍放置在何處,只是仍舊無法順利尋找到物品,亦即物品被偷走了。若是遺失物,那麼代表失主已無法確切描述物品放置何處,僅是弄丟了,也就所有人對於遺失物已不知遺失於何處,該物品脫離本人的持有。
上開兩罪之區別在於物的狀況,如果是在他人支配中,則為竊盜;如果是在行為人自己的支配中,則屬侵占;如果是遺失的物品,就是侵占遺失物。但兩者有共通要件,就是必須要有據為己有之意思。
本新聞案例中,陳姓男子撿拾到高鐵車票,並未交付櫃台招領,亦無試圖聯絡失主,便將之佔為己有使用車票搭車,確實構成侵占遺失物之罪責,雖然陳姓男子最後和車票主人達成和解協議,但侵占遺失物就是觸法,檢察官最後限他在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塊,換取緩起訴處分,因為一時貪念,得付10倍的車錢來補償,真的是因小失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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