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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剛出生的早產女嬰,前天晚上疑遭父母人騎機車丟在路邊,其臍帶還連著胎盤,附近店家聽到聲響後急忙將女嬰送醫不料女嬰仍不治死亡。
法律教室:
刑法第294條遺棄罪的被害人,需是無自救能力之人,所謂「無自救能力之人」,就是無法自行排除生命危險,需他人救助否則無法維持生命,本例中嬰兒是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而父母是屬於依法令對小孩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卻將小孩丟在路邊,其積極的丟棄遺棄行為,並造成嬰兒死亡的結果且該父母對於遺棄小孩的行為主觀上有認知跟意欲,所以構成本罪。
但若該父母主觀上是出於殺害嬰兒的故意,就是丟棄行為有直接要置嬰兒於死的認知和意欲的話,本案例則直接成立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不過因為該嬰兒臍帶還連著胎盤,若是生母所為,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74條之生母殺嬰罪,刑責較輕。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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