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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一名77歲的江婆婆,還是嬰兒的時候就被送去當「童養媳」,但長大後改嫁。當老婆婆的父母過世後,老婆婆認為他有權利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但老婆婆的弟弟認為她在年幼時已經被送去當童養媳,是「養女」了,因此繼承權不存在,但卻無法提出老婆婆從童養媳變成養女的證據,因此法官判江老婆婆勝訴可以繼承生父母遺產。
法律教室:
童養媳是否為養女?
所謂收養,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而法律上將其視同婚生子女者。而收養的要件為,經其父母之同意並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1076條之1定有明文。
而此案例上,雖江老婆婆為童養媳,但其弟卻無法舉證童養媳是經過法律規定之收養辦法處理,因此,法院認定童養媳並非收養,江老婆婆還是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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