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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有一名女子,因一年多前向漫畫出租店借三本漫畫,後來不慎遺失無法歸還,結果遭到店家控告侵占,又因為搬家而未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多次未到庭遭地檢署發布通緝,後續遭警方尋獲,被警方依規定上手銬移送法院。
法律教室:
按刑法侵占罪客觀上必須要有侵占保管他人東西之行為,就是要有「易持有為所有之表示」,例如替他人保管東西,卻將東西出賣。主觀上要有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所謂的「故意」就是要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而且有意欲為之;「不法所有意圖」就是明知自己無法律上正當權源,卻仍然以所有人的狀態自居,例如明知道自己只是幫忙別人保管東西,並不是所有權人,沒有權利將東西出賣,卻仍然將該東西出賣,以獲得利益。
故案例情形,該名女子是因為不慎遺失三本漫畫書而無法歸還店家,該女子主觀上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故和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構成本罪。
該女子又因為多次搬家而未收到地檢署開庭通知,至無法到庭,故地檢署可以拘提,若無法拘提或拘提不到則可視為逃亡或藏匿,可以通緝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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