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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爾派主張:有嫌疑的行爲分爲三種:
1、有嫌疑的部位:
即嫌疑行爲的部位,如丈夫與來月經的妻子性交或與封齋的妻子性交或與妻子雞式性交。像這些嫌疑産生於禁止性行爲的時間或部位。按理,此部位是男人有權進行性行爲的部位,但妻子來月經或封齋時,男人無權跟她性交,更不許與她雞式性交。由於丈夫擁有的這種性交權産生了嫌疑。因此,對這種男人不執行法度。無論他知道此行爲合法與否。因産生嫌疑的關鍵不是憑知道與否,而是取決於性行爲的時間或部位。所以,確定觸犯者的罪行後,方可執行法度。
2、有嫌疑的行爲者:
如果新郎在新婚之夜與新娘性交後,才知道新娘不是自己要娶的妻子。象這種情況,産生嫌疑的關鍵取決於行爲者的堅信與猜度,如果他猜度跟他發生性行爲的人是他的妻子,其實那女人不是他的妻子,那麽對他不執行法度,因爲他的猜度就是産生嫌疑的因素。如果他堅信跟他發生性行爲的女人不是他的妻子,那麽對他要執行法度。
3、有嫌疑的行爲:
這種嫌疑的關鍵産生于當事人的行爲: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對於這種有嫌疑的行爲,衆法學家有不同的定論;如艾布哈尼法主張:沒有監護人的婚姻爲認可。馬立克主張:沒有證婚人的婚姻爲認可。所以,他倆認爲這種人的行爲是合法的,不許對他執行姦淫的法度。大衆學者主張:沒有監護人或證婚人的婚姻是無效的、不合法的。對這種人要執行姦淫的法度。這是由於法學家們對於當事者行爲性質的定論不同而産生了嫌疑,故對當事者不執行法度。即使當事者認爲自己的行爲是不合法的。因爲他的個人認爲對法學家未決議的律例不起任何作用。
哈奈菲派主張:有嫌疑的行爲分爲兩種:
1、有嫌疑的行爲:
這種嫌疑的關鍵産生於當事者對自己行爲的疑慮,不能肯定他的行爲是否合法。也無任何證據說明他的行爲爲合法,而把自己的猜想作爲證明他的行爲合法的依據。如一人跟被休三次的妻子或與以錢財討休的女人在守制期內性交。象這種人分兩方面而言;如果男人明知與妻子已離異,夫妻關係尚未徹底了斷,禁止妻子改嫁。象這種情況下與待婚期內的妻子性交爲非法。要按姦淫罪對待,須對男人執行法度。如果男人誤認爲或猜度夫妻關係尚存,同時妻子尚未改嫁的情況下,與妻子在守制期內性交了,那麽,他的猜度可作爲證明他行爲合法的證據。對他不執行任何法度,儘管他的猜度不會成爲證明性交爲合法的證據。但可以做爲産生嫌疑的證據。
但行爲中産生嫌疑的條件是沒有任何證據說明當事者行爲爲非法,而當事者認爲其行爲爲合法。如果有證據說明當事者的行爲爲非法,同時本人未確信自己的行爲爲合法時,根本就不存在嫌疑。若當事者明知自己的行爲爲非法,那麽,必須對他執行法度。
2、有嫌疑的部位:
産生這種嫌疑是由於行爲者對教律有關性交的部位是否合法的律例有所模糊,而這種嫌疑中必備的首要條件是,用教律的證據肯定行爲者行爲的不合法,但行爲者確信其行爲爲合法與否並不是産生嫌疑的條件。因爲嫌疑是以教律證據而産生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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