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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派學者主張:法官用自己的見解裁決爲主命。如在血鍰、抵償、經濟糾紛、姦淫案、和任何法度中,無論這種見解是擔任法官前或擔任後得到的,因爲憑見解的裁決是強有力的。他首先掌握使用物證,被告人的招認和證人的證詞。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維護公道,當爲真主而作證)(《古蘭經》四:135)。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說:“你們誰看到了一件罪惡,就用手去改革它,如不能夠時,可用喉舌去勸阻它。如果再不能夠,可用心憎恨它,心的憎恨便是最弱的信仰。”
法官應該主持公道,他對不義者姑息養奸不加以禁止,實屬不公道的行爲,法官的職責是止人作惡,伸張正義。否則,他是不義者。衆法學家主張:法官無權憑自己的見解裁決。艾布伯克爾說:若我見一人違犯真主的法度時,我不立即執行法度,直至我掌握足夠的證據,因爲法官和一般人不一樣,沒有足夠的證據時,不許他亂下結論。假若法官沒有足夠的證據,憑自己的看法判決一人爲姦淫犯罪時,那麽,他成了誣陷者,對他要實施誣陷的法度。如果說法官憑自己的看法裁決爲非法,那麽,執行裁決更爲非法。真主說:(他們爲何不舉出四個見證來證明這件事呢?他們沒有舉出四個見證,所以在真主看來,他們是說謊的)(《古蘭經》二四:13)。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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