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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和穆斯林不是妨礙執行法度的條件。一旦奴僕飲酒也應受處罰。因爲他也是受教律、責成的物件。惟有他忙於主人的事務而難於參加聚禮拜、夥禮等功修時例外。真主命令人類遠離酒,這個命令既針對自由民,也針對奴隸。自由民能遠離的,奴隸也能遠離,自由民能遭傷害的奴隸也會受傷害,這方面他們之間沒什麽區別,惟有受處罰的程度不一樣。因爲奴隸所受的處罰是自由民所受的處罰的一半。根據處罰的程度,飲酒的奴隸將受二十鞭或四十鞭的處罰。所以,凡加入穆斯林國籍的,和與穆斯林生活在一起的猶太教和基督教徒,或受伊斯蘭保護的暫住的外國人,一旦在伊斯蘭國家飲酒時,須按穆斯林公民對待,要受法度。因爲他們和穆斯林公民一樣以法享權利,遵守法制。事實上,猶太教和基督教的教義都禁止飲酒。因爲飲酒會對個人和社會造成不良後果和嚴重的危害。伊斯蘭想維護社會,引導社會,這種維護是聖潔的、強有力的、相互維繫的,伊斯蘭絕不許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對伊斯蘭製造負面影響。這是衆法學家的主張,也是任何人無法改變的真理。
但哈奈菲派主張:由於伊斯蘭禁酒,所以,穆斯林人認爲酒不算爲財産,但有經人認爲酒是有價值的財産。一旦穆斯林人倒掉有經人的酒,則要向他賠償。因爲有經人認爲飲酒爲認可,但我們奉命不理睬他們和他們所信奉的宗教。據此,穆斯林國家中有經人飲酒不受穆斯林國家的法度。假設他們的經典中也禁酒,那麽,我們同樣也不理睬他們,因爲他們已不信奉禁酒的條文,我們只能憑他們現行的信仰來對待他們,而不能憑他們原來受授的經文來對待他們。
來源:伊斯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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