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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法學家公決:必須鞭打未婚的姦淫者,但他們對於鞭打後,流放的律例有異議: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未婚的姦淫者,鞭打百鞭後流放一年。艾布胡勒的傳述:一個鄉下佬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以真主的名義懇求你,你以真主的天經給我裁決。另一個比他更精明的人說:是的,你用真主的經典在我們之間裁決,請你准許我講明事由,穆聖說:“你說吧!”他說:我的兒子是這人的雇工,他和這人的妻子通姦。我聽說我的兒子應以石擊斃。我用一百隻羊和一女奴隸替他贖了身。後來,我請教了有知識的人,他們告訴我:我的兒子應受百鞭,流放一年,這女人應該以石擊斃,穆聖說:“以掌握我生命的主盟誓!我一定以真主的經典在你倆之間裁決,你應收回女奴和羊,你的兒子應受百鞭,流放一年。”而後穆聖叫吾奈斯去找那女人,若她承認,就以石斃之。第二天,他去找那女人,她承認了罪行。穆聖命人給她執行了以石擊斃的法度。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對未婚姦淫者裁決:流放一年,打百鞭。薩米特之子吳巴德的傳述:穆聖說:“你們向我學習教法,你們向我學習教法,真主已給淫蕩的女人開闢了一條出路。雙方皆未婚,各打百鞭,流放一年。雙方皆已婚,各打百鞭,並以石擊斃。”
四位哈裏法都對未婚的姦淫者執行了流放的處罰,任何聖門弟子都未反對。艾布伯克爾把未婚的姦淫者流放到“佛得克”地方。歐瑪把未婚的姦淫者流放到“沙姆”地方,奧斯曼把未婚的姦淫者流放到“埃及”,阿裏把未婚的姦淫者流放到“巴士拉”。
沙菲爾派主張:鞭打和流放不分前後順序,可隨意執行。流放路程的長短是可取決於能短禮拜功的路程。目的是讓他背井離鄉,感受孤獨。不到短禮拜功的路程按住家人對待,不算爲流放。若法官裁決:可以流放到更遠的地方。若女人被流放時,須有近親或丈夫陪伴。假若流放外地需要盤費時,由女人自己承擔。
馬立克、奧咱爾主張:未婚的、姦淫的男性自由民,必須流放。但未婚的、通姦的女性自由民不許流放。因爲女人是不便於外出的。
艾布哈尼法主張:鞭打後,不能再流放。惟有法官認爲有必要時,按法官決定流放他鄉。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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