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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對通姦犯挖受刑坑的問題聖訓有不同的主張。有的聖訓明確說明對受刑者要挖坑。有的聖訓說明不挖坑。
伊瑪目艾哈默德說:大部分聖訓說明不挖坑。由於聖訓的不同,衆法學家也有不同的主張:艾布哈尼法、馬立克主張:對通姦犯不挖受刑坑。艾布掃勒主張:要挖受刑坑。阿裏曾命人石擊哈木達尼族的舒萊哈時,爲她挖了一個坑,把她押入坑中,人們圍著坑一齊向她石擊。沙菲爾主張:對受刑者挖坑與否均可。但最好專爲女犯人挖受刑坑。吳琪熱主張:男犯人的坑挖至臍眼,女犯人的坑挖至乳房爲可佳。對受石刑的女犯人未挖坑的情況下,用衣服裹住全身,並綁住,以免在石擊過程中露出羞體。衆學者公決:女犯人要坐著受石刑。男犯人要站著受石刑。馬立克主張:男犯人要坐著受石刑。其他學者主張:法官有權讓罪犯坐、或站著受刑。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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