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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胡男為求「績效」,掛著「父母雙亡、胞弟遺體無錢安葬」的看板行乞,這招相當有效,上月某個週休二日,光憑這招,就乞得2萬多元,卻打電玩、嫖妓花用殆盡。昨天上午胡男在豐原分局旁的土地銀行前乞討,他脖子掛著看板,持香並播放佛經,向路人宣稱「我的父母雙亡,弟弟遺體在台中市殯儀館,沒有錢下葬,請大家行善幫我,做善事有好報,阿彌陀佛!」,員警想幫他聯繫縣府社會處,利用社政資源幫他解決問題,他卻悍然拒絕,還一度跪臥警局前,員警調閱戶籍資料,並打電話詢問殯儀館,訝異發現他的雙親與胞弟全都健在。警方則認為行乞不違法,但捏造家庭重大變故,因涉嫌詐欺罪嫌,所以將他送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今胡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聲稱自己父親死亡及弟弟遺體在殯儀館無法安心下葬之理由,利用詐術使捐贈者陷於錯誤交付財產予胡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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