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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四月十六日,屏東縣李姓婦人到廖姓鄰居家玩牌,凌晨二點結束,她和另一牌友離開,返家途中,看到廖宅牆邊冒出一個頭,當時巷子沒有燈光,廖的身體又被牆擋住,李姓婦人大喊有「鬼」且撿起石塊要丟他,李婦被廖男嚇到,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爭執,廖男向李婦恐嚇說:「叫你先生出來要拼輸贏」、「我黑白二道都很行,絕對要讓妳好看」、「妳不是舊寮人,憑什麼在舊寮住,絕對不要讓妳在舊寮」、「要讓妳好看,將妳家打碎」,李婦被嚇得全身發抖就醫,打官司求償,法院判廖應賠五萬多元。
法律教室: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
李婦遭廖男以「叫你先生出來要拼輸贏」、「我黑白二道都很行,絕對要讓妳好看」、「妳不是舊寮人,憑什麼在舊寮住,絕對不要讓妳在舊寮」、「要讓妳好看,將妳家打碎」等語恐嚇,使彼心生畏懼等情,致生危害於李婦之安全。廖男所為上開侵權行為均讓李婦受有精神上損害因而陷於恐懼不安,精神上自是受到重大之打擊與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及醫藥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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