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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誣陷的實事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明確說明姦淫或暗示姦淫,用言語和書面表達均可。
明確誣陷姦淫的例子是:甲對乙說:姦淫犯啊!或否定他的血緣關係。暗示誣陷姦淫的例子是:甲和乙爭論時,甲辯解說:我不是姦淫犯,我的母親不是淫婦。衆學者在暗示表達誣陷方面有異議:馬立克主張:形象化的暗示跟明確說明一樣。因爲暗示根據習慣或根據使用方法的不同而定。即使其中所使用的文字不是直接表達誣陷的實事。也按明確說明一樣對待。歐瑪也持此主張。阿布都拉哈曼之女吾姆熱的傳述:漢塔布之子歐瑪執政時期,二人對罵,一人對一人說:誓于真主!我的父親不是姦夫,我的母親不是淫婦。歐瑪對此問題徵求大家的意見。一人說:這人在表揚自己的父母。另一些人卻說:這人不該用這種方式表揚自己的父母,而暗示對方父母有姦情。我們認爲對這種人要執行鞭刑。結果,歐瑪打了他八十鞭。伊本·麥賽歐德、艾布哈尼法、沙菲爾等學者主張:暗示誣陷他人者不受法度。因爲暗示象徵著活然性。有活然性必有嫌疑,有嫌疑不執行法度。但艾布哈尼法、沙菲爾主張:對這種人須得處罰教育。
《露水花園》一著的作者說:誣陷罪的成立是誣陷者通過言語,或按教律規定的言詞或用慣用的語言誣陷對方有姦情,而且根據實際情況,誣陷者的目的只是誣陷姦淫,並不帶任何活然性的解釋。毋庸置疑,像這種人須受誣陷之法度。同樣,假若他使用了不證明姦淫的詞或含混其詞的說明,他人有姦情時,這種人須受法度。至於用活然的詞暗示,而且實際情況和言語都未說明誣陷姦淫之意時,對這種人不執行任何法度。因爲僅僅活然的言詞不能使他遭受鞭打的刑罰。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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