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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法學者主張:根據攔路搶劫的流寇罪的不同,刑罰有所不同。流寇罪分爲四類:
1、攔路搶劫的流寇只威脅了行人。除此之外再未犯任何罪惡時,這些人應驅逐出境;也就是從當地驅逐到外地。如果罪犯是不信教者,應驅逐到其他非伊斯蘭國家。其道理是:讓他嘗試背井離鄉,離開親人的痛苦。使他們胡作非爲過的地方,再不要受到他們的傷害。讓人們忘記他們造成的危害和痛苦的記憶。
馬立克主張:驅逐出境的意思是流放到其他地方,監禁在那裏,直到他們徹底的悔過自新。
哈奈菲派主張:驅逐出境是指監禁,讓他們呆在獄中,直到徹底悔過自新,因爲監禁就是限制攔路搶劫者現世的人身自由,而監禁到窄狹的囚室,好象他被驅逐出境。囚犯們說:
身陷囹圄似離世,
雖生尤死念自由,
如若獄吏來巡囚,
方知仍留在世間。
2、攔路搶劫的流寇只搶劫了財産而未殺人時,其懲處是:割掉右手左腳。因爲這種搶劫罪超過了偷盜罪。被割的手腳應立即割碎。用火燒烤傷口或把手插入燒沸的油中,或用其他的方法包紮,以免流血不止而死。交互的割去肢體是以免徹底失去生存的能力,所以留下左手、右腳可以生存。若他再重犯攔路搶劫罪時,再割掉左手、右腳。衆法學家主張:被偷的錢財要達到一定的數額,而且財産是被保護的。因爲偷盜罪有特定的處罰。若一人或幾人犯了攔路搶劫罪時,就應受相應的處罰。如果被搶劫的錢財沒有達到割手腳的數額,而且財産也不是被保護的,那麽,不能割手腳。若幾人合夥搶劫,每個人所搶劫的份額是否要達到割手腳的數額,對此問題,伊本·固達麥回答說:如果他們合夥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已達到了法定割手腳的數額,而攤到每一個人則未達到割手腳的數額時,根據罕伯裏派對偷盜律例的類比方法,他們統統要被割手腳,根據沙菲爾和哈奈菲派的學者類比方法:他們統統不被割手腳,直到所搶的財物攤到每個人的份額達到割手的數額則可,而且他們都無逃避受刑的理由。但馬立克、字面派學者主張:被偷的錢財達到法定的割手的數額,而且被偷的財産是被保護的都不是受刑的條件,因爲攔路搶劫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爲,須受懲處,無論所搶劫的財産是否達到割手的數額和是否被保護無關緊要。所以,攔路搶劫罪不像偷盜罪,兩者應受的處罰是不同的,因爲教律爲偷盜指定了法定割手的數額,而對攔路搶劫未規定數額,只敍述了攔路搶劫者的懲處,所以,這意味著對他們每個人都要執行攔路搶劫的懲處。
若罪犯中有受害者的直系親屬時,不能割他的手,而割掉其餘罪犯的手。這是罕伯裏派和沙菲爾的主張。哈奈菲派主張:因有近親的關係不執行法度,不割他們中任何人的手腳。因爲團夥罪犯是相互有牽連的,伊本·固達麥側重沙菲爾派和罕伯裏派的主張而說:這種近親關係只限于有近親關係的罪犯,對其他罪犯不免處罰。也就是說對沒有近親關係的人,不免除法度。
3、攔路殺人而未搶劫財産的流寇,這種人法官何時逮捕,何時處死,即使兇手是一人。如有數人,須得處死所有參與的人。因爲他們一起攔路搶劫、擾亂地方。對他們須處於死刑,故法官不接受被害者家屬的原諒,也不接受兇手的血鍰,因爲被害者家屬的原諒或兇手交納的血鍰都是針對一般的殺人抵命而言,而非針對攔路殺人的流寇。
4、攔路殺人又搶劫財産的流寇,這種人須處死刑,即他們的處罰是活活的釘死在十字架上,如把人綁在一人高的木板或柱子上,拉直雙手,然後刺死。有的法學家主張:先處死,再釘在十字架上,以示對衆人的告誡。有的法學家主張:木板上釘死後,不得暴屍多於三天。
這一切都是各大教長的演繹,都在《古蘭經》的注解範圍內。每個教長都有正確的理論。主張法官有權選擇四種刑罰之一的學者的道理是,爲了注重《古蘭經》的字面意義,把處罰的權利交給法官選擇,以此來杜絕犯罪,維護公共利益。
主張《古蘭經》中每種罪惡都有相應的處罰的學者的道理是,既落實了法律的公正,又杜絕了犯罪,維護了公共利益。
所以,每一派學者的主張都是爲了這一公理,這種不同的主張能使執法者們便於領會天經明文,更利於演繹。有助於求學者學習研究。毫無懷疑,攔路搶劫的流寇所犯的罪行是複雜的,多種多樣的,不僅僅是法學家們所指的那幾種。所以,以後的學者們會從《古蘭經》中演繹出適應的律例。
辯論與解答:
穆紮黑德說:《古蘭經》五章第33節經文中的“擾亂地方”一詞,包括姦淫、偷盜、殺人、毀壞莊稼、殺牲畜等,這些行爲都屬於“擾亂地方”之列。部分法學家認爲穆紮黑德的主張含混籠統。因爲上述的姦淫、偷盜、殺人等罪行《古蘭經》都有相應的法度。損壞莊稼,屠殺牲畜等罪行,法官按毀壞的程度估計,讓當事人賠償。但五章第33節經文只針對攔路搶劫,擾亂地方的流寇,而這些人往往不服從地方領導、不遵守教法。但偷盜者有偷盜的刑罰,姦淫者有姦淫的刑罰。真主說:(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古蘭經》五:38)。又說:(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古蘭經》二四:2)。而盜竊犯和姦淫犯慣於秘密行動,不公開犯罪,別人怎能模仿他們的壞行爲呢?而且他們也不結幫犯罪,儘量縮小犯罪的範圍。故這些人不算爲攔路搶劫,擾亂地方的流寇。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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