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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一名張姓男子,駕車返回新店市花園新城住處,不慎將社區鄰居所飼養的臘腸狗撞成後腿骨折,鄰居氣得控告毀損。張姓男子向檢方說,當時路邊突然衝出一隻小狗,他有煞車並按喇叭,不料還是造成小狗受傷,他絕對不是故意撞狗。
檢方認定臘腸狗受傷程度未達殘廢,加上毀損罪只罰故意犯,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毀損他人之物,致生損害於他人,必須讓受毀損的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必須讓受毀損的物品「失去全部或一部分效用」。臘腸狗雖然受到骨折等傷害,但並未死亡,加上所受的傷害沒有危及性命,也未造成生理功能喪失。刑法毀損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不罰過失犯或未遂犯,民眾若碰到相關糾紛,可循民事途徑解決。
現在一般民眾家中寵物各式各樣有小狗、小貓、小魚,寵物陪伴及豐富我們生活與人生,我們所餵養的動物是我們的動產。在財產方面分為不動產及動產兩種類型,不論是寵物咬傷陌生人或是鄰居,還是心愛的寵物受到傷害,我們均需負起責任。愛牠就請看護牠、保護牠。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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