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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人受到侵害,生命瀕臨危險、或財産面臨被搶劫,或名節將遭踐踏,他應抵抗侵害者,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産、名節。若能用最簡捷的方法自衛時、就應用最簡捷的。如果用語言或喊叫或求救能抵制侵害者時,就先用這些方法。若用撕打可以抵制侵害者時,就撕打。若只能通過致命的辦法才能抵制侵害者時,則要殺死對方。這樣自衛者不抵命,也無任何罰金。對被殺者不付任何血鍰,因爲他是不義的侵害者,可以殺死他,對他不付血鍰。
1、若自衛者爲保護生命、財産、名節而被殺害時,他就是烈士。真主說:(受人欺侮而進行報復的人們,是無可責備的……)(《古蘭經》四二:41)。
2、艾布胡勒的傳述:一人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請你告訴我,若一人來搶劫我的財産時,我怎麽辦?穆聖說:“你不要把財産給給他。”他又問:請你告訴我,若他殺我時,我怎麽辦?穆聖說:“你就自衛。”他又問:請你告訴我,他殺死我呢?穆聖說:“你就是烈士。”他說:如果我殺死他呢?穆聖說:“他必入火獄。”
3、穆聖說:“保護財産被殺的人是烈士,保護名節而被殺的人是烈士。”
4、遺訓中有:一女人去打柴,一人跟在後面想姦污她。女人用石塊防身,結果,打死了他。後來,有人把這事告發給歐瑪,歐瑪說:那人是真主所殺的、真主對他永不給血鍰。所以一人不但應自衛保護自己的財産、生命、名節,而且在他人受到生命威脅,或財産被搶劫,或名節被踐踏時,也應該去保護他。但保護者要以維護自身的安全爲前提。因爲保護他人的生命安全是阻止人犯罪,伸張正義的行爲。穆聖說:“你們誰看見罪惡,就應當用手去改革它;若不能夠,可用口舌去勸阻它;如果再不能夠,可用心憎恨它,心的憎恨便是最懦弱的信仰。”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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