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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主無論睡在清真寺內或清真寺外,他人不可侵犯他的衣服和鋪墊,如果一人坐在路邊並帶有行李時,他的行李不可侵犯。無論他熟睡或清醒,誰拿了他的錢幣或貨物,須割誰的手。因爲僅僅的他的這一拿,使物主蒙受損失。衆法學家主張:誰偷了熟睡者墊在肋下或枕在頭下的東西,須割誰的手。吳曼耶之子索福旺的傳述:我睡在清真寺裏,我把花袍墊在身下,花袍被偷了,而後我們抓住了小偷,帶到穆聖那裏。穆聖命令人要割掉他的手,我問主的使者啊!花袍價值爲三十枚銀幣,我送給他是否要割他的手?穆聖說:“你抓來之前,爲何不原諒他,而把花袍送給他呢?”於是就割了他的手。這段聖訓證明,物主追回贓物是偷盜者斷手的因素,如果在送交法官之前,物主把贓物送給他,或出售給他,那麽,他可以免去割手的法度。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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