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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法學家公決,門被關的家中的東西是不可侵犯的,若偷了居住區內獨門獨戶家中的東西未帶出家門時,不割手,若帶出家門,則要割手。
衆法學家對以下幾個問題有異議:如兩人合夥挖洞偷某一家,一人進家偷東西,另一人在外接應的問題: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割入室偷盜者的手,不割外面接應者的手。艾布哈尼法主張:兩人的手都不能割。如一夥人到一家,合夥挖洞偷盜,他們都進了家,一部分人偷出了一定數額的東西,另一部分人沒偷東西,同時互無幫助的問題,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主張:這夥人全部都要割手。馬立克、沙菲爾主張:只割偷東西者的手。如兩人挖洞偷某一家,裏邊的人把東西放在洞口,而外面的人伸手從洞口拿東西的問題;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割兩人的手。馬立克主張:割拿出東西者的手。對於在洞內把東西送到洞口者,馬力克的弟子們有兩種主張:1、割手;2、不割手。
沙菲爾主張:只割從洞口拿東西者的手。艾哈默德主張:兩者都要割手。
艾布伊斯哈格說:若兩人挖洞偷某家的東西時,一人把東西放在洞口,另一人從洞口拿出東西。對此問題有兩種主張:第一種主張:須割兩者的手。假若不割手,那會放縱偷盜者繼續偷盜。第二種主張:兩者都不割手,這跟艾布哈尼法的主張一樣都是正確的,因爲他倆的任何一人都從未被保護的地方拿了東西,假若一人挖了洞,另一人進去拿了東西,對此有兩種主張:1、割手;2、不割手,因爲一人挖了洞,而未拿東西,另一人從未保護的地方拿了東西。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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