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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蒙昧時期的抵償與伊斯蘭的抵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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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14:34: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愚昧時代阿拉伯人的抵償制度是每個部落要承擔本部落成員所犯的殺人罪的抵償。如果部落開除了罪犯,並在公共場所公佈與他脫離關係時,則不然。爲此,被害者的家屬只能向兇手本人或向部落其他成員要求賠償,若要求賠償數額過高,則往往會引起罪犯部落和被害者部落間的戰爭。若被害者是部落中的貴族或頭領,則要求賠償的數額更高,但有些部落往往忽視這種賠償,加以庇護兇手,對受害者的家屬無任何表示同情的舉動,因而引起兩部落間的戰爭,使許多無辜者受害。

伊斯蘭來臨後,改變了這種不合理的制度,制定了有關的法度,並宣佈罪犯要獨自承擔自己的罪行,受相應的法度。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爲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麽,一方應依例提擊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有理智的人們啊!你們在抵罪律中獲得生命,【以此爲制】,以便你們敬畏)(《古蘭經》二:178)。蒙昧時代的人寧肯抵償,不肯原諒。白達威對《古蘭經》二章178節經文注釋說:“蒙昧時代,如果阿拉伯的兩個部落間發生命案,而一方有能力戰勝另一方時,他們就發誓,我們用奴隸抵償你們的公民。以婦女抵償你們的男人。當伊斯蘭來臨後,他們向穆聖要求裁決,於是真主下降了這段經文,並命令他們相互寬赦。”這段經文說明了以下幾個道理:

1、真主廢除了蒙昧時代的制度,並規定殺人抵命中人人一律平等。若他們寧肯抵償,不肯寬赦而要求執行抵償時,那麽,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女人抵償女人。古爾圖布說:“《古蘭經》二章178節經文,在殺人抵命的律例中說明了類對類的律例,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女人抵償女人,而未說明分類抵償,故不可分類抵償。其實,經文是明確的,至於其他概括的內容,《古蘭經》另作了說明,真主說:(我在《討拉特》中對他們制定以命償命,以眼償眼,以鼻償鼻,以牙償牙,一切創傷,都要抵償。自願不究的人,得以抵償權自贖其罪愆。凡不以真主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的人,都是不義的)(《古蘭經》五:45)。一個猶太人殺了一位穆斯林婦女,穆聖裁決猶太人來抵命。

2、被害者的家屬原諒兇手不抵命時,可以依禮要求賠償血鍰,這種要求不是粗暴的,也不是無理的。兇手向被害者的家屬既不許拖延,又不許減少的交出血鍰。

3、真主所制定的可以抵命,也可以寬赦的情況下,交出血鍰的這種律例是真主對人所給的方便和慈恩。因爲真主允許了兩種辦法,而未肯定任何一種。

4、原諒兇手後,又殺死兇手者要遭受痛苦的刑罰。要麽在現世中處死,要麽在後世遭受火刑。

伊本·安巴斯的傳述:對以色列人曾制定了抵命,並沒制定血鍰,所以,真主對伊斯蘭民族說:(通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爲你們的定制,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麽,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古蘭經》二:178)。

(如果屍親有所寬赦,)寬赦就是故意殺人中接受兇手的血鍰。

(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就是被害的家屬應合理的提出要求,兇手應依禮給予賠償。

(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就是對你們之前的民族沒有規定的律例,而對你們做爲定制是對你們的減輕和慈恩。

5、真主規定了抵償,因爲抵償中人們可以獲得生命和生存,所以,殺人者若知道自己會抵命時,就止住殺人,故一方面他保住了自己的命,另一方面他給別人留了一條生命。

6、伊斯蘭按照阿拉伯人的習慣,把要求賠償權給予了被害者的家屬。真主說:(無辜而被殺者,我已把權柄授予他的親戚,但他們不可濫殺,他們確是受援助的)(《古蘭經》十七:33)。經文中的家屬:指的是主持索要血鍰的人,即被害者的繼承者,就是有要求權,沒有執法權的人,假若他沒有要求抵償時,兇手就不必抵償。

權柄,就是對兇手能實施的指控權。真主把權柄給予受害者的家屬是唯恐産生不情願的寬赦,事後犯罪的火焰再次燃燒,殺人復仇、惡性循還。

7、《光塔經注》的作者解釋這段經文說;這段經文哲理性很強,它說明了生存是真正的目的,抵償只是一種手段。若殺人者知道殺人要償命,他就不會去殺人,這樣他會保護被殺者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僅僅的血鍰不能制止有經濟能力者再去殺人。因爲有些人用錢雇殺手去殺人。

這段經文語句精練、意義深邃,它消除了某些人認爲殺人抵命太過分的想法,使每個人心悅誠服的接受人人平等的律例。因爲真主沒把殺人抵命的處罰只限於處死或槍決,而把它稱之爲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這樣才能保障人們過上幸福美滿安寧的生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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