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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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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3 10:21: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抵償:

1、枉殺無辜的兇手要抵命

若被殺者是敵戰區的敵人或已婚的姦夫或叛教徒時,兇手不必賠償,不抵命,也不納血鍰。因爲這些人是教律規定該殺的人。

伊本·麥賽吾德的傳述:穆聖說:“除三種人外,不得殺死見證‘萬物非主,唯有真主,我是主的使者’的信士,1、有婦之姦夫;2、以命抵命者;3、棄衆叛教者。”

2、成年的、有理智的兇手要抵命

小孩、精神失常者、癡呆者殺了人時不抵命,因爲他們都是未負教律責成能力的人,他們既沒有正確的目的,又沒有自由的意識。若精神失常者,恢復理智後清醒時殺了人,那麽,要抵命,同樣,因酒醉失去理智而殺人者,也要抵命。馬立克說:我聽到哈克姆之子麥爾旺給艾布蘇福揚之子穆阿威葉寫信,請教酒醉殺人者,該怎樣處治?穆阿威葉寫信回答說:要處死他。若一人喝了一點認爲不醉人的飲料,爾後,失去理智殺了人時,不抵命。阿裏的傳述:穆聖說:“三種人無法律責任,1、兒童到成年時;2、精神失常者到恢復理智時;3、熟睡者到醒時。

馬立克說:兒童殺了兒童時不抵命,一則未達到受刑的年齡,二則未達到成年,所以他們的殺人按誤殺對待。

3、自由殺人的兇手要抵命

被迫殺人的兇手不抵命,因爲他的意志被剝奪,意志被剝奪者不負抵命的法律責任。若一官吏強迫某人去殺人,爾後,他殺了人時,強迫者必須抵命,被強迫者受刑,這是艾布哈尼法、沙菲爾的主張。

哈奈菲派主張:如果一人的生命或肢體受到威脅而逼迫他去毀壞穆斯林的財産,而他照做時,失財者有權向強迫者要求賠償。

若一人強迫另一人去殺某人,而被強迫者沒有立即去殺人,過了一段時間後才殺了人,那麽,他要負刑事責任,強迫者要抵命。

沙菲爾主張:兇手要抵命,強迫者不抵命。

馬立克、罕伯裏派主張:若受害者家屬不寬赦時,強迫者和被迫者一起抵命,若受害者家屬寬赦時,兩人須交納血鍰。因爲兇手爲保全生命而殺了人,強迫者往往爲達到自己的目的,在殺人中起了主導作用。

若一個能負教律責成能力的人命令一個不能負教律責成的小孩,或精神失常者去殺了人,那麽,由能負教律責成的主導者去抵命,因爲不能負教律責成的兇手好似是他手中的一種工具,他不該抵命。

若法官命人枉殺無辜,如果兇手明知的枉殺了無辜,那麽,則由兇手抵命,唯有受害者家屬原諒時,他須交納血鍰,因爲他明知是枉殺而殺了好人,所以,他無任何藉口,也不能說他是受命于法官的。因爲伊斯蘭的原則是,穆聖說:“不能服從人而去違抗真主。”若他不知道要殺的物件是不該殺的而殺了,受害者的家屬沒有寬赦,也不情願納血鍰時,應由命令殺人者抵命,而兇手不抵命,因爲在不違抗真主命令的情況下必須服從法官是情理之中的事。若一人給了未受教律責成的人殺人的兇器,未命他去殺人,而他殺了人時,給兇器者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4、與被害者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兇手要抵命

父親用何種方式故意殺害了自己的兒子、孫子、往下以此類推,不抵命,如果兒子殺了父母之一,則須得抵命,這是衆學者的公決,因爲父母是孩子生命之源,故孩子沒有任何理由去殺死和剝奪父母的生命,所以,孩子殺了父母之一時須得抵命。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父殺子不抵命。”

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得萊族的一人,名叫格塔臺,他把劍扔向兒子,結果刺中其小腿,然後,流血不止而死。後來,朱爾蘇麥之子蘇拉格來到漢塔布之子歐瑪跟前,敍述了這件事情,歐瑪對他說:你到麻印格丁地方準備兇手的一百二十峰駱駝,我馬上來見你,當歐瑪來見他時,他選了三十隻四歲的駝,三十隻五歲的母駝,四十隻孕駝,然後,歐瑪問:受害者的弟兄在哪里?他說:我正是。歐氏說:你趕走這些駝,因爲穆聖說過:“兇手無權享受一點遺産。”

馬立克對此問題有不同的主張,他主張:父親打倒孩子後殺了孩子時,須抵命,因爲這是真正的故意殺人,顯而易見,使用兇器殺人屬故意殺人。

故意是一種暗藏的行爲,通過表面現象才能確定,沒使用兇器的歐打等舉動不算爲故意殺人,而是父親對孩子的教育,如果其他人的嚴重歐打行爲,按故意論處,因爲父親和其他人的不同之處是父親對孩子有慈愛之心,一旦孩子惹父親生氣而父親打孩子是爲了教育,由於父子之間慈愛的關係,父親不可能有意去殺害孩子。

5、被害者和兇手的宗教和身份同等時兇手要抵命

穆斯林不抵不信教者的命,公民不抵奴隸的命,因爲兩者間的身份不同,如果異教徒殺了穆斯林,奴隸殺了公民,則須得抵命。

但伊斯蘭教規定,穆斯林的兇手和被害者間沒有什麽區別,所以,伊斯蘭沒有區別對待貴族和貧民,美麗的和醜陋的,富有的和貧窮的,高的和矮的,強壯的和弱者,健康者和有病的人,身體健全的和身體殘缺的,老的和少的,男的和女的。但它區別對待了穆斯林和不信教者,公民和奴隸,所以,在殺人償命中兇手和被害者要身份同等。

如果穆斯林殺了異教徒,公民殺了奴隸時不抵命,阿裏的傳述:穆聖說:“注意!信士不抵逆徒的命。”一說:艾布朱海佛對阿裏說:你們那兒還有一種在《古蘭經》中沒有的啓示嗎?他說:沒有,誓於破開籽粒,創造生命的主!只有真主給一人所賜的對《古蘭經》的領會,和這個冊本中的,我問這冊本中的是什麽?阿裏說:信士在殺人償命,賠償血鍰中是平等的。獎勵信士釋放俘虜,穆斯林不抵異教徒的命。衆學者公決:穆斯林殺了敵佔區中的逆徒時,不抵命。

如果殺了受伊斯蘭庇護的異教徒和與穆斯林有盟約的異教徒,對此衆法學家有不同的主張,但大部分學者主張:根據聖訓,穆斯林不抵這兩種人的命。

哈奈菲派、伊本·艾布萊倆主張:穆斯林殺了敵戰區的異教徒是不抵命。若無理的殺了受伊斯蘭庇護的異教徒和與穆斯林有盟約的異教徒,那麽,須得抵命。真主說:(我在《討拉特》中對他們制定以命償命,以眼償眼,以鼻償鼻,以耳償耳,以牙償牙;一切創傷,都要抵償)(《古蘭經》五:45)。

阿布頓拉哈曼的傳述:穆聖讓穆斯林抵了跟穆斯林有盟約的異教徒的命,並說:“我是最能履行盟約的人。”

衆學者公決:穆斯林一旦偷了受伊斯蘭庇護的異教徒的錢財時,須得割手,如果說他的錢財跟穆斯林的錢財一樣受到保護時,那麽,他的生命跟穆斯林的生命一樣,同樣受到保護。

有人向法官艾布優素福告狀:一位穆斯林殺了受伊斯蘭庇護的異教徒,艾布優素福裁決:他要抵命。然後,有人給艾布優素福拿來了寫在布片上的幾句辭讓他看:讓穆民抵逆徒之命,實爲不公,公正與偏邪、善與惡截然不同,該地品學兼優者應以此痛泣,受害之家眷,必得忍耐之善報。這幾句辭說明了艾布優素福的不公正之行。因此,艾布優素福來見熱希德國王,給他告訴了此事,並讀了這幾句辭,熱希德說:你重新處理這起命案,以免産生矛盾,艾布優素福出來向受害者的家屬要求舉證,被害者是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他們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結果免去了穆斯林的死刑。

馬立克、萊斯主張:穆斯林不抵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的命,唯有謀殺了他時,則不然,謀殺就是熟睡後殺人掠財。

這是針對逆徒而言,至於奴隸被自由民殺死時,不抵命,若奴隸殺死自由民時,奴隸須得抵命。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一個自由民監禁了一個奴隸,故意殺之,穆聖讓人打他一百鞭,充軍一年,取消了他應得的一份戰利品,而沒讓他抵命,並命令他釋放一個奴隸。真主說:(公民抵償公民)(《古蘭經》二:178)。這段經文局限性的說明:公民不能抵償奴隸的命。若不抵命時,須交納其身價,甚至更多一點,即使超過自由民的血鍰,這是針對殺了他人的奴隸而言。如果奴隸主殺了自己的奴隸時,它的懲處已在阿慕爾傳述的聖訓中已詳述。這也是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等學者的主張。

艾布哈尼法主張:公民殺了奴隸時,須得抵命,唯奴隸主例外,真主說:(我在《討拉特》中對他們制定以命償命……)(《古蘭經》五:45)。這段經文就是殺人償命的總則,唯有特殊命案例外。穆聖說:“奴隸主不抵償奴隸的命,父親不抵償兒子的命。”

奈哈爾主張:公民要抵償奴隸的命,因爲真主的話“以命償命”的廣義性。

6、無人參與獨自殺人的兇手要抵命

如果兇手與不負教律責成能力的兒童和精神失常者合夥殺了人,或兇手與禽獸合夥殺了人,無論兇手是故意殺人或誤殺,兩者均不抵命。但必須交納血鍰,因爲參與者是不負教律責成的人,同時殺人的責任不能分擔,也許殺人的行爲是不負教律責成能力者所爲,也許殺人的行爲是能負教律責成能力者所爲,有這種嫌疑,就不能執行抵命的法度,但必須交納血鍰。

但馬立克和沙菲爾有不同的主張:他們主張能負教律責成者應抵命,不負教律責成者應負一半血鍰。馬立克主張:血鍰由兇手的家屬支付。沙菲爾派主張:血鍰應從兇手財産中支付。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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