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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鄰居是小三 元配被瞞23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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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3 13:50: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台北市計程車公會常務監事丁平和二十三年前偷腥生女,小三、元配多年來同住一個社區,直到去年小三與元配起爭執,小三脫口說:「你老公跟我上床,連小孩都生了」,元配質問丈夫,丁男才坦承外遇,元配怒控兩人妨害家庭,台北地檢署偵結認為,本案已逾五年追訴時效,故不起訴。

  丁平和與小三陳雅莉均坦承婚外情,且生下一女現已是大學生。丁男昨透過二兒子說:「希望此案快結束。」兒子無奈地說:「我原希望長輩自己處理,結果媽媽誤會我站在父親那邊,她跟哥哥至今都不跟我說話。」丁妻昨聯繫不上。

  檢方指出,丁平和(六十六歲)與妻子住在台北市海華廣場大廈社區,一九九○年間他與女子陳雅莉婚外情生下一女,陳女事後攜女搬到同社區另棟大樓居住。

提告逾期不起訴
  元配一直不知陳女身分,直到去年陳女、元配因細故爭執,陳女脫口說:「妳老公跟我上床,連小孩都生了」,元配返家質問丈夫才得知此事,丁男雖強調已二十多年未與陳女上床,但丁妻仍執意提告。

  檢方認為,妨害家庭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徒刑,追訴期僅五年,丁妻無法舉證兩人五年內仍有性行為,檢方以逾追訴期為由不起訴兩人。

法律教室:

出軌的限度 vs. 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刑法並未規範。

依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無法追訴。

除了抓姦在床之外,通姦罪還有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5年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必須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權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的!
以通姦罪為例。通姦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亦即,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

而追訴權時效則是指國家的公權力可以對通姦罪加以審判的時間,通姦罪的最重本刑是1年有期徒刑,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追訴權時效5年,修法後改為10年。如以元配指控推算,陳女涉嫌與丁男通姦是在78年間,應適用刑法修正前條文5年之時效,丁妻卻遲至去年才提出告訴,早已超過追訴期。

簡言之,通姦罪的告訴權人,也就是配偶,若於知道通姦的事實6個月內未提告訴就不能再告了,也沒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但若配偶一直未發現通姦事實,直到通姦事實發生後超過五年(修法後為十年)才發現,此時即使在發現後6個月內提告,但因時效完成,檢察官亦只能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第1項第2款)。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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