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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家庭暴力被害人律師費用補助」之規定
【補助對象、標準】
一、設籍本市或居住於本市之外籍、大陸及港澳人士,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被害人。
二、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簡稱本中心)列案之輔導對象。
【補助金額】
每案律師費用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但僅委任律師撰狀時每次最高新台幣五千元,每案以三次為限。
【辦理方式、應備文件】
一、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判決書或起訴書影本及收據正本,於接獲判決書或起訴書三個月內提出。
二、本府轉介之律師得採掛帳方式,以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民(刑)事聲請狀影本及收據正本,於委任三個月內提出。但已由被害人或加害人支付律師費者,其補助款應予繳回。
【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來源:臺中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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