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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命的原則是,兇手用什麽方式殺了受害者,就用同樣的方式讓兇手抵命。因爲這正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否則,對兇手的懲處或輕或重。輕則一劍致死,重則鈍擊難以致命。真主說:(誰侵犯你們,你們可以同樣的方法報復誰……)(《古蘭經》二:194)。又說:(如果你們要報復,就應當依照你們所受的傷害而報復)(《古蘭經》十六:126)。
白拉義的傳述:穆聖說:“誰把人作爲箭靶射死,那麽,我們就用箭射死誰,誰用火燒死人,我們就用火燒死他,誰淹死人,我們就淹死他。”
一個猶太人用石塊砸傷了一個少女的頭,穆聖命人同樣用石塊砸傷了猶太人的頭。
衆學者主張:抵償的方式必須是教律允許使用的方式,不許使用教律禁止使用的方式,如用魔術殺人的兇手,不能以魔術的方式去處死兇手。
沙菲爾派的部分學者主張:用酒灌死人者可以用醋灌死他,以示抵命。有的學者主張: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抵命。
哈奈菲派主張:殺人抵命時,只用劍處死兇手。艾布伯克爾台的傳述:穆聖說:“殺人抵命時只能用劍處死兇手”。因爲穆聖禁止用破相的方式抵命,穆聖說:“你們讓人抵命時,應採取快捷的方式,你們宰牲時,也用快捷的方式宰之。”
禁止破相的目的是讓人們以同樣的方式抵命。因爲真主說:(如果你們要報復,就應當依照你們所受的傷害而報復)(《古蘭經》十六:126)。又說:(誰侵犯你們,你們可以同樣的方法報復誰……)(《古蘭經》二:194)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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