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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輩的人常說,身體濕會「冷到」、「寒到」(台語),所以只要我們身體或頭髮濕了,大多數的人都會說快去把衣服換一換不然等等感冒生病。
本身為鄰長的71歲鄭先生,與近7旬鄰居梁婦相處不睦,去年11月11日下午,當天他在住處後門整理盆栽,梁婦跑來咆哮,暗指他太太勾引她先生,鄭先生氣不過,邊辱罵梁婦「想要可以找公狗」邊以臉盆盛水,接著整盆水就往梁婦身上潑,當時氣溫低,梁婦全身濕透。
事發後一個月,梁婦到台中地檢署按鈴控告鄭先生,檢方向醫院調閱就診病歷,發現案發翌日,梁婦確實到署立豐原醫院就診,病歷資料顯示「急性鼻咽炎(感冒)」。檢察官認為鄭先生潑水與梁婦感冒時間吻合,已傷害他人健康,依傷害罪嫌將鄭先生起訴。
法律教室: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人潑水構成傷害罪?所謂的傷害行為係指凡可能破壞他人身體或健康之任何行為均當之,手段上不論為直接、間接、有形、無形、動作、言語皆無不可。傷害的結果本罪所指是輕傷或是普通傷害,乃生理或心理機能及身體外徵上受到損害或不良改變。有傷害的行為,發生傷害的結果,但若兩者之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該傷害行為仍不夠成傷害罪。
新聞中鄭先生在冬天朝梁婦潑冷水造成梁婦全身溼透,梁婦因此去看醫生顯示有感冒的症狀,但感冒是不是由該潑水的行為所引起的仍須待證據證明兩者間因果關係。
刑法第309條規定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足對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有所減損者而言,至於社會評價有無受到減損,應依據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與被害人主觀情感並無關聯性。通常對他人公然潑水,是要給對方難看、變成落湯雞,就像對人吐口水一樣。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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