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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玩具槍射學長學弟送辦
台中縣就讀某高職夜間部一年級的陳姓學生,與同校三年級的陳姓學長發生糾紛,高一陳姓學弟夥同胞兄駕駛自小客車在校門口前,準備攔下高三陳姓學長談判。不料,被高三陳姓學長發現,他立即騎乘機車逃跑,高一陳姓學弟立刻駕車追趕。雙方追逐時,高一的陳姓學弟涉嫌持1把內裝塑膠子彈的玩具手槍,連續朝高三陳姓學長射擊10發,但均未擊中。雙方追逐約1公里後,高三陳姓學長騎機車駛入巷內躲避擺脫後,立即向警方報案。
清水警分局清泉派出所副所長及警員昨天深夜獲報趕抵現場瞭解,立即通知鑑識人員前往現場採證,找到1枚塑膠BB彈,研判歹徒應持玩具手槍所為。警方詢問高三陳姓學生後,懷疑為同校高一陳姓學弟所為,立即前往高一陳姓學生家中將陳姓兄弟兩人帶回偵辦。高一陳姓學生坦承涉案,並交出涉案用玩具手搶。全案今天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罪嫌,移送法辦。
玩家試假槍女警掏真槍攔車
3名空氣玩具槍玩家16日下午開車帶著一長、一短玩具槍到新竹縣山區試槍,當地居民以為是真槍報警,警方隨即通報攔截圍捕,竹東警分局女警一馬當先攔下3人車輛,並掏槍喝令他們下車,3人嚇得「棄械投降」。竹東警分局下公館派出所警網攔這部車,女警下車後立刻掏槍喝令對方停車熄火,要求對方打開後行李廂,果然發現一把仿MA-A1步槍,而另一把仿45手槍則放在後座上。隨後也趕到現場的橫山警分局員警盤問車內3名男子後,才知道其中2人是玩具槍玩家,買槍後到山區試射BB彈,他們雖沒有傷人,但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槍枝沒入後函送裁罰。
法律教室:
第65條第三款(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三))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第76條第二款(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四))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第06985號函示對殺傷力認定標準為: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彈丸可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態為基準。認定槍枝具有殺傷力之標準,係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到20焦耳。
在馬路上亮出合法的玩具槍,外型若與真槍無異,無法以目測判別是否為真槍者,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另外民國91年05月08日己廢止玩具槍管理規則,因此目前玩具槍並無具體的明文規範。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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