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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友大肆痛罵劈腿爸爸 遭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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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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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 08:57: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擁有53萬網路會員,全國最大婦女網站Babyhome上的留言板上,有一位被丈夫背叛外遇的媽媽寫下她把老公抓姦在床後,第三者還跑來家中鬧自殺得的痛苦的心聲,立刻引來網友同情。看到這段留言的網友群起激憤,發動人肉搜索把外遇的黃先生跟第三者的照片PO上網,立刻引來網友30多位批評他們是狐狸精、負心漢。
  黃先生被網友辱罵賤、醜等字眼,已涉人身攻擊告上法院。

法律教室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侮辱 v.s. 誹謗
按侮辱與誹謗,雖同在侵害個人之名譽,但實不相同,舉凡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反之,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

◎同時構成侮辱及誹謗
次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對於「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感情決之,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仍應認為名譽已受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感情,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之社會客觀評價並無影響,即無名譽侵害之可言。多數的網友批評黃先生及第三者是狐狸精、負心漢,還批評黃先生及第三者的長相外表,侵害黃先生及第三者的個人名譽。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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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天使(七級)

巧克力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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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 22:43:00 |只看該作者

世態炎涼
線在這時代真得是啥麼都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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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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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7 23:13:52 |只看該作者
林盃著2個字算公然污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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