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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酒醉白坐計程車及罵員警 遭檢方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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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 09:15: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高雄市蕭姓男子去年酒後搭計程車,從高市前鎮區搭司機邱先生的計程車,到新興區華納舞廳。到舞廳門口沒付兩百元車資就下車,邱姓司機追進去舞廳,碰到舞廳經理帶三個小姐要去坐蕭男的檯,他跟去向蕭男要車錢,蕭男竟耍賴說:「我坐直升機來的,哪有坐你的車?」邱男氣極報警處理。蕭姓男子被扭送派出所後,踢警員、罵三字經,叫女警過去幫蕭男脫褲子打手槍,蕭男給予一百萬元。」 
 
  檢方起訴蕭男求刑一年二月,高雄地院審理後依詐欺、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三罪判他拘役七十天,得易科罰金七萬元。

法律教室

◎蕭男身無分文仍招攬計程車,搭乘計程車至舞廳未繳納車資,是否為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蕭男明知其無消費能力,且無支付車資之能力及意願,竟猶隱匿其無能力支付消費款之事實,恣意進入計程車消費,致邱男陷於錯誤,信其有消費付款之能力與真意,而提供交通運輸之服務,使蕭男不法獲得邱男提供運送服務之利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蕭男有無觸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及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蕭男以「幹你娘」、「幹你老母」、「臭雞巴」、「你過來幫我脫褲子打手槍」等足以貶損人格之穢語辱罵警員及女警,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蕭男於警員製作筆錄時,以腳踢中警員之右手臂及腹部,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執行職務,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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