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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因妹妹在擺攤時與攤商有糾紛,在電話中向對方嗆聲說他是顏姓立委的小弟才剛從監獄出來,並說知道對方家住哪邊要去她家找她,該案沒有錄音證據,劉男坦承打電話,被告在偵查中又供稱,劉文德是他堂弟,目前在監獄服刑,劉文德確實是立委的小弟。檢方指出,雖然沒有錄音證據,但劉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被害人說得出「劉文德」及「顏清標」,可見劉男確實有說到這些名字,這種語意完全不像善意勸誡,恐嚇罪嫌明確,檢察官依恐嚇罪起訴劉男。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本不以被害人是否提起告訴為追訴或審判之條件。按刑法上之恐嚇罪,僅須行為人將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事實通知他人,使人心生畏怖而有不安之感覺即為已足,縱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加害之意圖,亦無影響恐嚇罪之成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劉男聲稱自己為小弟且知道對方家在那邊可以去找他,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劉男的行為恐構成恐嚇危安罪。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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