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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種破傷無抵償,因爲這些破傷難能做到相似的抵償。唯有故意打得人皮綻露骨時,則不然。
1、擦破皮膚的破傷
2、皮開肉綻的破傷
3、皮破流血的破傷
4、利器刺入皮肉的破傷
5、皮開肉裂到軟組織的破傷
6、皮破露骨的破傷
7、打碎骨頭的破傷
8、打碎骨頭致使骨骼脫位的破傷
9、頭部受傷致使頭皮裂開的破傷
10、刺破肚腹的傷
除露骨的破傷外,其他破傷由法官公正的酌情處理。有的學者主張說:由侵害者交醫藥費,至於骨頭露出的破傷;若是故意造成的,須得抵償。若是誤傷,無論破傷大小,須交血鍰的百分之五,即五隻駱駝,正如穆聖給哈茲姆之子阿慕爾信中所裁決的那樣。如果多處露骨時,每一處須賠償五隻駱駝。除臉部頭部之外的露骨的破傷中,法官應酌情處理。
打碎骨頭的破傷中有全額血鍰的百分之十,即十隻駱駝。正如撒比特之子宰德這樣裁決,任何聖門弟子對此無異議。
打碎骨頭,露骨而脫位的破傷中有血鍰的百分之十五。即十五隻駱駝。
頭部受傷致使頭皮破裂的傷中,衆學者公決,有全額血鍰的三分之一。
刺破肚腹的傷中,衆學者公決,有全額血鍰的三分之一。若刺破兩處時,有全額血鍰的三分之二。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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