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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男和袁女在94年認識、發生婚外情。去年8月袁女登入情夫石男的電子信箱,以石男的口吻冒名連發五則電子郵件給石某的妻子吳女,電子郵件寫著:「妳知道我為何不跟妳做愛嗎?因為從3、4年前開始到現在,我只跟舞兒(石對袁女的暱稱)親熱。」,還寫著「我已經習慣有她的日子,目前的婚姻是我萬般無奈的選擇…不想背叛她跟妳親熱…,希望妳往後睜隻眼、閉隻眼!」「其實在寫信的同時,我正跟寶貝相擁溫存著…」等。吳女連續收到先生寄出的五封信,氣得找先生質問。石男為此向袁女興師問罪,她才坦承盜用石男的電子信箱發出電子郵件給石男的妻子,氣得石男控告她偽造文書,不過石某元配並未提告妨害家庭。
法律教室:
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253-1條第1項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第253-2條第1項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袁女未經石男同意登入石男的電子信箱寄發電子郵件給吳女,此行為恐構成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案經桃園地檢署調查,袁女坦承上情,加上告訴人最後也諒解她的行為,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但得向公庫支付1萬元罰款,另得向石男的妻子寫悔過書道歉。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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