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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夥人發生矛盾,內中一人被害,不知誰是兇手,也無任何線索時,由誰承擔血鍰的問題衆法學家有異議:艾布哈尼法主張:若被害者的家屬沒有告發某某人時,哪里發現死屍,就由哪個部落各成員負擔血鍰。
馬立克主張:血鍰由挑起糾紛的一方負擔。
沙菲爾主張:若受害者家屬告發了某一人或某一夥人時,由被告者一方的各成員發誓承擔血鍰,否則,無賠償、無血鍰。
艾哈默德主張:由挑起糾紛的一方的家屬承擔血鍰。唯有他們告發了某一人時,則由原告發誓。
伊本艾布萊倆、艾布優素福主張:受害者的血鍰由發生糾紛的雙方分擔。
奧咱爾主張:血鍰由發生糾紛的雙方共擔,除非有證據說明某人是兇手時,由兇手抵命、賠償血鍰。《艾布達吾德聖訓集》中有:穆聖說:“盲目用石塊或鞭子或棍棒將人致死,便是誤殺,須出誤殺之血鍰。誰故意殺人,須交血鍰。不交血鍰者,必受真主的棄絕和譴怒。他所幹的正、付功不被接受。”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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