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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13579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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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都在此帖討論)士林文林苑督更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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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3 20:15:3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GH12 於 2012-4-13 20:50 編輯
ginhome23 發表於 2012-4-13 14:29  
哀~~你忘了

那名少女有開出2億的賣身契


這邏輯是什麼跟什麼阿?

如果少女開價..強姦犯肯給.當然上床是擬情我願的對價關係..旁人不會多說什麼..

可是事情是....少女開價想喝阻強姦犯..強姦犯不肯給..就硬上..
還高呼硬上無罪又有理.強姦應免費..眾人圍觀要鼓掌(附帶告少女抓傷牠)....

這...
莫非太久沒出門?世道變了?還是有人看不懂字?
打錯字是攤快...看不懂整斷文就慘了...

以下....
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指出立法目的:「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而憲法第15條也指:「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此任何土地徵收政策、手段,都應以保障人民財產為前提。

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指:「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條規範土地徵收必需有「公益需要」的前提,徵收範圍要以「必要性」為原則。

憲法賦予人民自由!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
國家定義任何法條都不得牴觸憲法.有牴觸憲法視為無效法則..如憲法規範中第15.22.條文保障

難道這些憲法就因政府、建商共同的利益而成了名存實亡的法條嗎?!

以上....有懂字的人看的懂嗎?還是懂裝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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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3 20:24:04 |只看該作者
這件案子不是普通的嚴重也不是單一問題

當有心人大鑽法律漏洞時竟然可以依法行使公權力

而受害者卻沒有相關法條獲得自身保障!!


.....同是小市民的擬...挺建商?



在說明一下吧....

首先王家為何會被列入都市更新計畫中~又沒有在老舊房區的範圍中

第二王家房屋才10年也~都市更新的釘子戶條款根本不適用

第三建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市政府怎麼會發照給建商出售預售屋呢?

第四點市府選擇性向內政部提問建商是否能依法拆屋~

怎麼不順便問問內政部王家是否能依法保障居住權呢?

很明顯市政府選擇性依法執行(偏袒建商)

建商依法拆屋(正確因該是說[玩法拆屋])

結果就是王家依法被搶了

好一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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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4 15:32:06 |只看該作者
GH12 發表於 2012-4-13 20:24  
這件案子不是普通的嚴重也不是單一問題

當有心人大鑽法律漏洞時竟然可以依法行使公權力

台灣的法律是在對付台巴子的.像615偽造文書案還升官,要一般老百姓不知死到那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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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2-4-20 21:02:19 |只看該作者
惡法亦法..很多都需要靠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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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21 20:17:42 |只看該作者
這就跟 覺得林志玲很醜跟很正 有兩派

是有啥好爭的! 到底是誰敢今天拆王家 明天會去拆你家或是我家

有誰? 然後行程表 在哪裡!

當然要同情王家 因為他表現出來的任何情感跟情緒都要支持 也不可以懷疑

都市建設 容積率 或者是 美化度 本來都是建設 不管有無圖利 規劃中 就是規劃中

那請問 以往的高速公路 還有現在走的忠孝東路 或者是 你家門口那條路 以前是誰的土地

後代的子孫 看到走在這條路的人 都要殺人放火了!

圖利 財團 政府 是一回事 有本事的 拿出圖利的證據 拿出政府勾結的證據 拿出是哪個財團在操作

阿不然 有啥好爭的! 我昨晚凌晨看見那位 還在路邊找東西吃的阿婆 更值得我去同情!

沒有因為什麼 只因為啊婆離我比較近! 這種近..不是距離 而是 我可以立即 而且有效的幫助!

出來聲援的背後 我相信是有正義的 也是有感情的 可是 在更背後? 是什麼? 我不知道 但是可疑!

不要針對我來砲擊 我只是路過!

點評

NO9999  嘿嘿 大家的痛吧  發表於 2012-4-21 20:30:41
msh55688  以往的高速公路 還有現在走的忠孝東路 或者是 你家門口那條路 以前是誰的土地 你說到我的痛><  發表於 2012-4-21 20:30:00
安穩起飛 滿載降落

Rank: 6Rank: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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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 09:39:49 |只看該作者
對付釘子戶最簡單的方式
就是繞過他家不蓋
其他地方都給他蓋新的
讓他一家在周圍新房子間住舊房子
可是北市府的人只要錢
其他正事都不作
結果才會搞出天怒人怨的大浦事件台北惡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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