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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人自稱爲保護生命、財産、名節殺了侵害他的人,並舉證說明了實事,那麽,可以接受他的自稱。對他免去抵償和血鍰。如果未舉證說明實事時,就不接受他的自稱,他由受害者家屬處罰,要麽原諒,要麽抵償,因爲立法的原則是澄清實事後方可定罪。
有人請教阿裏:一人發現自己的妻子跟他人正在通姦,而殺死了兩人,怎麽辦?阿裏說:“若他未舉出四個證人,那麽,就把他交給受害者的家屬抵命。”
若兇手未舉出證據,受害者的家屬承認了他的殺人是出於自衛時,那麽,兇手不負任何責任,免去抵償和血鍰。
歐瑪說:“有一天,我正在吃早飯,突然一人跑過來,手拿血淋淋的劍,後面一夥人追趕著他,他坐到我身邊。”那夥人趕到說:“穆民的官長啊!這人殺了我們的朋友。”歐瑪問他:“他們說的正確嗎?”他說:“穆民的官長啊!我的妻子和一人正在行奸,我一劍把那男的剁爲兩截,並砍下妻子的兩大腿。”歐瑪問他們:“這人說的正確嗎?”他們說:“穆民的長官啊!他用劍把我們的朋友剁爲兩截,並砍下妻子的兩大腿。”歐瑪拿了那人的劍,抖動了一下後,把它還給了他,並說:如果他們再追殺你時,你就還擊。祖白爾的傳述:有一天,我落伍沒參加戰鬥,我帶著侍女,有兩人來到我跟前說:請你給我們一點東西。我把所帶的食品扔給了他倆,吃完後他倆又說:你讓我們享用一下你的侍女。結果我一怒之下,把兩人一劍砍死。
伊本·泰米葉說:如果一人自稱某某來襲擊他,而他殺了他,可是被殺害者的家屬否認這一實事時,可以以兩種情況而斷案,若被殺者是人共皆知的好人,又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殺時,兇手的自稱不被接受。
若被殺者是人共皆知的壞人,而殺人者是有名的善人時,那麽,按殺人者的話爲依據,並讓他發誓,況且,人人皆知被殺者曾謀害過殺人者。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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