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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裁決分擔血鍰是否爲當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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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0 17:51: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裁決分擔血鍰是否爲當然的問題,衆學者有不同的主張。衆法學家主張:裁決分擔血鍰爲當然。部分學者主張:不允許裁決分擔血鍰。

伊本·路世德說:艾布哈尼法、馬立克、沙菲爾、罕伯裏四位教長主張:裁決分擔血鍰爲當然。

艾布革倆布、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伊本·吾蘭耶等學者主張:不允許裁決分擔血鍰。

衆法學家主張裁決發誓分擔血鍰爲當然的證據是,艾布哈索麥之子賽海力的傳述:賽海力之子阿布頓拉和麥賽吳德之子穆罕依蘇,一同去到海白爾,那天正巧遇見一法官調停一案,然後,他倆分道而行,後來穆罕依蘇去找賽海裏之子阿布頓拉時,見他被殺,倒在血泊中,於是他埋葬了他,然後他來到麥地那,賽海裏之子阿布頓拉哈曼和穆罕依蘇的兩個兒子——穆罕依蘇和胡邁依萊去見穆聖,阿布頓拉哈曼上前想發言,穆聖說:你讓年長的先說。他們幾人中算他最年輕,於是他便沈默不語,另兩位敍述了事情的經過。穆聖說:你們爲你們被殺的同伴發誓索要血鍰嗎?他們說:我們不在現場,也沒有見到,怎麽發誓呢?穆聖說:五十位猶太人以發誓表示與此案無關,他們說:我們怎麽接受不信教者的發誓呢?結果穆聖給了他的血鍰。

主張不允許裁決分擔血鍰者的依據是,發誓分擔血鍰違背了教律所公認的原則:

1、教律的原則是,對發誓的事必須確切瞭解事實或親眼目睹事實。可是,受害者家屬,沒有親眼目睹受害者,而且,他們與受害者各處異地的情況下怎麽發誓呢?

艾布革倆白的傳述: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接待信訪,爲民理事的日子,他讓民衆來到他跟前,他問他們說:“對發誓分擔血鍰的律例你們有什麽看法?”於是人們紛紛議論說:“我們認爲發誓分擔血鍰是一種賠償,是正確的。”穆聖以後幾位哈裏發曾經這樣做過,歐瑪對艾布革倆白說:你的看法如何?他們說得太多,使我覺得紊亂無緒,我說:“穆民的官長啊!你身邊有阿拉伯人的上層人士和軍隊的首領,請你告訴我,假若五十個人見證某一人在大馬士革搞了姦淫,其實他們沒有親眼目睹,你對這人要執行以石擊斃的刑罰嗎?” 他說:“不會執行。”我又問:請你告訴我:假若五十人見證某一人在霍姆斯地方行竊,而他們沒親眼目睹,你要斷這人的手嗎?他說:“不。”一說:我問:在你身邊的一夥人見證,某一人在某地殺了人時,你憑他們的見證,讓那人賠償嗎?

阿布都阿齊茲之子歐瑪關於發誓分擔血鍰中規定:只要人們舉出兩個公正的見證人作證某人殺了某人時。他就讓他抵命或納血鍰,不許以五十個發誓者的見證抵命。

2、發誓在血鍰問題中不起任何作用。

3、原告舉出證據,被告發誓。

主張不許發誓,分擔血鍰者的證據還有:他們認爲穆聖在上述聖訓中沒有執行發誓分擔血鍰的律例。那只是蒙昧時代的制度。穆聖憐憫他們,讓他們知道,像這種案件中沒有必要瞭解按伊斯蘭的原則辦理。因此,他對他們說:你們要讓受害者家屬中的五十個人發誓嗎?他們說:我們沒有親眼目睹,我們怎麽發誓呢?穆聖說:猶太人要爲你們發誓,他們說:我們怎麽接受不通道者的誓言呢?

假設沒親眼目睹的事發誓爲聖行時,穆聖肯定對他們說:你們發誓,這種做法爲聖行。

如果這些遺訓未充分說明執行發誓分擔血鍰的律例,而需要解釋時,應按教律原則而解釋。

至於像馬立克等學者主張的執行發誓分擔血鍰的律例爲聖行,他們認爲這種聖行是專指的、特殊的。並認爲人命案是重大的事件,由於殺人案繁多,見證者少,一旦在無人煙的地方殺人作案,難以斷案,所以規定這種制度爲聖行,以便保護生命。但此律例的緣由按攔路搶劫、偷盜者對待。因爲人們難以見證小偷和攔路搶劫者的行爲。因此,馬立克允許被掠奪者可以對掠奪者作證,儘管這違背教律的原則。因爲只有被掠奪者才能控告掠奪者。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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