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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名47歲男子,去年10月28日深夜對中國籍妻子求歡遭拒,竟毆妻質問是否偷人,還霸王硬上弓,妻子憤而提告。檢方認為男子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依強制性交等罪嫌將男子起訴,求刑5年5月。
檢方調查,男子曾對妻子施暴,當晚不滿求歡遭拒,憤而甩妻子數巴掌,質問是否外面有男人,妻子報警,男子還用棉被悶住妻子不讓她求救,接著強行性侵得逞。
檢方開庭時,男子還辯稱「不知道什麼是強制性交」,檢方認為男子犯後態度惡劣,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因此請求法官就強制性交的犯行,將男子量處5年5月徒刑。
法律教室:
「性自主權」係指個人的自主選擇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和決定自己在一切事務上的權利,他人不得侵害或破壞此性之權利。也就是說,擁有性自主權之人,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為何及此性行為之發生方式,該性自主權與人格權不可分離,乃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
刑法所規範之妨害性自主罪章,主要保障的是個人的性自主權,其立法目的在維護男女平權之原則及尊重男女性自主權,其成立不以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為必要。該最重在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性交行為時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至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應依證據認定之。
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男女亦包含已婚之男女雙方言,不因男女已結婚而尚失個自之性自主權力,雖說夫妻間有履行同居之義務,但於性行為此部份,仍需不得違背他人之意願,如違背他人之意願而作之,恐涉有刑法第221條之罪,如為「配偶」之身分,依刑法第229條之1前段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需「告訴乃論」。也就是「配偶」需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始得為之。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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