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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阿伯被撞 車主妻反告傷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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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1 17:24: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我左轉被撞飛倒地受傷,卻因對方坐在車內受到驚嚇,而被起訴,這會不會太誇張?」

  林男去年七月騎機車行經台北縣板橋市,未依規定兩段式跟著另兩部機車左轉中華路,被疑是闖紅燈直行的小客車撞飛倒地受傷,小客車有車損,車主及在副駕駛座的妻子沒有任何外傷,林男則膝蓋受創無法蹲屈,劉姓車主由汽車強制險賠償林男醫藥費,並拒絕再付後續醫藥費。坐在副駕駛座的妻子則以受到驚嚇,有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傷害的醫生證明書,控告林男過失傷害,板橋地檢署依據醫院驗傷單,將林煌起訴。

  林男說,事後他花3千元申請交通事故鑑定,雖然他違規闖紅燈是肇事主因,但鑑定結果也認為劉某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他受傷嚴重,對方後續不肯賠也就算了,竟還反過來告他,實在太誇張。但劉姓車主太太表示,是對方闖紅燈造成事故,當時她在車上受到驚嚇造成暫時性意識喪失,且有腦震盪,到現在還會擔心、害怕,事故後出險賠對方2千多元醫藥費並非自覺有疏失,而是單純想由車險處理,但對方後續再要求1萬多元醫藥費,讓她覺得被軟土深掘才決定提告,既然檢方已起訴,就上法庭讓法官裁判。

法律教室: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當時交通鑑定結果判定林男為車禍造成的主因,劉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依刑法第284條,因林男過失不法,使劉男妻子有腦震盪及暫時性意識喪失之傷害為林男行為所造成,該行為結果有因果關係,檢察官依事實認定起訴。

◎交通事故衍生的法律問題
刑事問題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肇事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肇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民事問題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民事責任。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問題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如有不服可以進行違規申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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