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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一名黃姓當事人因租屋糾紛被房東控告侵入住宅,經檢方起訴,簡易庭判拘役30天,黃男認為遭到房東及警察陷害,不服判決上訴第二審。黃男向法院申請閱卷不許可,控訴台南地院法官只准律師閱卷影印、卻不准被告當事人閱卷影印,痛陳刑事訴訟法有疏漏、對被告訴訟防禦權不公平,向司法院陳情遭敷衍,8日上午將到司法院大門口靜坐絕食抗議、要求院長賴英照下台!
法律教室: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架構下,證據之提出與交互詰問之進行,均由當事人主導,被告有辯護人者,得經由其辯護人閱卷,以利防禦權之行使,被告無辯護人者,既同有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自應適當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卷證之權利。惟因被告本身與審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如將全部卷證交由被告任意翻閱,將有必須特別加強卷證保護作為之勞費,明定無辯護人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偵查庭可否閱卷?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保護證據及相關線索,辯護人也不可在偵查中進行閱卷。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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