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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有三種:1、調解被告承認的實事;2、調解被告否認的實事;3、調解被告默認的實事。
1、可以調解被告承認的實事
它就是原告訴訟被告欠有他的賬債或實物或使用權,而被告承認訴訟的實事。然後,經調解兩人和解,原告從被告身上收回所欠的一部分東西,而放棄對剩餘債務的訴訟。
艾哈默德主張:象類似的事情,如果有人說情調解時,不是犯罪行爲,因爲穆聖曾爲紮比爾向其債權人說情免去一半債務。穆聖也曾向馬立克之子克爾布說情,對債務人免去了一半債務。馬立克之子克爾布的傳述:伊本·艾布海得熱德欠我的債,在清真寺內我向他索債,於是我們兩人吵嚷起來,穆聖從家中聽見,出來揭開門簾喊道:喂!克爾布,我說:主的使者啊!回應你。穆聖說:“免去一半債好了。”我說:主的使者啊!凜遵照辦。穆聖對伊本·艾布海得熱德說:起來,你去還債吧!
如果被告承認了所負的現金,調解交付現金時,這要按當面付清論處,如果被告承認現金,但調解要償還貨物,或承認貨物,調解還現金,這要論爲買賣,須按買賣的律例論處。
如果被告承認了所負的錢或貨物,但調解爲住房使用權或侍奉,象這種情況下這論爲租賃,要按租賃的律例論處。一旦調解的使用期結束時,被告有權索回讓原告居住的住房使用權,因爲他已讓原告使用了他的房屋。一旦被告讓原告使用的東西到期,原告給被告退還原物,原告只能給被告歸還使用的東西。
2、可以調解被告否認的實事
原告訴訟被告欠有他的實物、賬債、使用權,而被告加以否認,象這種情況下,對兩人可以調解。
3、可以調解被告沈默的實事
原告訴訟了被告,最終被告沈默不語,即不承認,又不否認的情況下,可以調解被告沈默的事實。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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