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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盜卡血拚 窮賊過富生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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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6 20:46: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行竊為生的竊賊,吃好住好,讓被害人氣得大罵「盜刷別人辛苦賺的錢去揮霍,太可惡」。

  25歲無業陳姓男子,在前鎮區百貨公司行竊郭姓專櫃小姐皮包裡的信用卡,一口氣刷卡買了3支iPhone4S,後又買了一雙6500元高價運動鞋;被害人發現後報案並掛失停卡,但已被刷掉8萬餘元。郭女說,她把皮包放在櫃子裡,離開去用餐,前後不超過40分鐘,沒想到信用卡就被盜刷大筆現金。

  蘋果專賣店店員說,一次購買3支手機的人不多,對陳男印象深刻;鞋店店員說,陳男沒有殺價,「相當阿莎力」。

  警方逮捕陳嫌,他坦承犯行,但說3支手機已經全部變賣,「錢也花掉了」,雙手一攤表示無法償還,還說自己是到高雄躲債,但沒固定工作,只好偷東西變賣。訊後被依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函送。

  警方發現,陳嫌的躲債生涯不改奢華本性,不但在八五大樓日租屋住了1、2個月,還餐餐大餐,但陳嫌卻一點也不心疼,還說日租屋有人打掃,還可以經常換房間,享受不同風格房間的新鮮感;被害人氣罵,被盜刷的金額幾乎是她3個月的薪水,將追究接受刷卡商店是否未盡到驗證責任。

法律教室:

人們往往因為自己一時之疏忽,噵致竊賊有機可趁,待發現時,早已遭刷數萬元。

就上開案例,竊賊竊取他人信用卡並刷卡消費,可能涉及之刑事罪責如下:
1、偷他人之信用卡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依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取係指需符合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故,該竊賊未經他人同意,竊取他人之信用卡,已可能構成竊盜罪。

2、竊賊冒用他人之名義,盜刷信用卡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詐術,係指足以影響他人認知的行為而傳遞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竊賊冒用他人之名義盜刷信用卡,使銀行端陷於錯誤而交付刷卡金,造成財產上之損害,此部分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3、竊賊在簽帳單上偽造他人之簽名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216條之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而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於形式上整體觀察,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固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而偽造文書,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必要,如果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之權,縱令其不應製作而製作,亦無偽造之可言。

4、竊賊竊取信用卡後盜刷此信用卡:已構成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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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6 21:31:48 |只看該作者
櫃子不是有設密碼嗎。
信用卡的背面"不是有名字嗎",帳單的簽名與信用卡上有沒有一致。
一口氣刷卡買了3支iPhone4S,店員不覺得很其怪嗎?,為什麼不檢查證件。
這位小姐不知道"重要的東西不可以放櫃子嗎。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第八條 一般交易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不可以亂簽,
只能簽上申請人之名字。(申請書上申請人如都將中文及英文名字填寫上時,信用卡上簽英文名字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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