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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官應負的職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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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7 16:54: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官公平對待訴訟雙方做到以下五件事項:

1、親自審理。2、坐在訴訟雙方面前。3、面向訴訟雙方。4、傾聽訴訟雙方的訴訟。5、對訴訟雙方進行判決。要求做到這些事項的目的在於,行爲中公平對待訴訟雙方,若偏心一方,只是心中想著一方的證據壓倒另一方時,對法官沒什麽罪過,因爲偏心是難以提防的。但不應該對訴訟雙方之一提示證據和證人。因爲這有害於訴訟的一方,也不該給原告提示訴訟被告和要求對方發誓。也不該給被告提示提出否認或承認。不該提示證人見證或不見證。不該訴訟的某一方給吃給喝,這會傷害另一方,在訴訟期間他不該答應訴訟雙方或一方的招待。

據傳,穆聖從未招待過訴訟的一方,唯有他倆都在場。也未曾接受過任何一方的饋贈,但擔任法官以前,習慣上的饋贈可以接受。按習慣不該送饋贈而法官接受饋贈便是賄賂。布萊德的傳述:穆聖說:“我任誰從政,必給奉祿,額外所取便是貪污。”穆聖說:“願真主棄絕爲訴案行賄、受賄者。”

漢塔畢說:行賄者、受賄者同罪的道理是兩人的目的,意圖是一樣的。行賄者行賄的用意是旨在迫害他人。得到不應得到的東西。至於送點東西旨在得到自己的權利或保護自己不受傷害,這種行爲不入在行賄受賄的警告之內。

伊本·麥賽吳德在哈白色被俘。他給看守二枚金幣,放他逃走。哈桑、色爾賓葉等學者主張:任何人害怕受迫害,保護自己財産而行賄無妨。

同樣,受賄者應受刑罰的道理是他對自己的份內工作不盡職盡責,唯有得到賄賂時,才幹份內的工作。或對應該放棄的不良的工作不放棄。唯有得到賄賂時才放棄。

《法台哈裏安倆目》一著中有:法官收取財産總的有四種:1、賄賂。2、贈品。3、工資。4、生活費。

1、賄賂——法官收取賄賂,無理的裁決,那麽,賄賂對行賄者和受賄者都是非法的。

如果債權人行賄爲了得到自己的財産時,法官收賄爲非法,而對行賄者不爲非法,因爲行賄者行賄旨在得到自己的權利,這種賄賂跟逃亡者爲逃亡給的酬金和委託訴訟費一樣。

有的學者主張:行賄爲非法,因爲它使法官陷入罪惡中。

2、贈品——贈品是當法官前與一般朋友的禮尚往來。那麽相互長期互贈不爲非法。上任法官後所送的贈品;如果是沒有牽扯訴訟案的人而送的時,收取贈品爲認可,但爲可憎。如果與訴訟案有牽扯,那麽,贈品對法官和贈送者均爲非法。

3、工資——法官的工資由國庫支付,作爲生活費,再收取其他的報酬爲非法。之所以他能從國庫中得到工資是,因爲他從事法官一職。所以,再沒有道理收取其他報酬。

如果國庫給他未付工資、生活費時,他可以按一般勞動者工作的程度,收取報酬 。如果收取了除工資外的報酬時,則爲非法。因爲給報酬是針對工作,而非法官一職。所以,他收取多於一般勞動者工作的工資,不是針對工作而是針對法官一職。衆學者公決:針對法官一職,不該接受他人的任何財産,只能收取一般勞動者所享的工資,額外所拿的都爲非法。因此,有的學者主張:富人擔任法官 一職比窮人擔任更好。那是因爲,窮法官從國庫中得不到生活費時,他會收取不該收取的報酬。

漢塔布之子歐瑪對艾布穆薩的斷案信件:

奉普慈特慈真主的尊名

這是由真主的仆民—穆民的長官,漢塔布之子歐瑪寄給艾布穆薩的信。願真主賜于你平安。

裁決是一項明確的主命,值得遵行的聖行。須知,我將告訴你,光說不伸張正義是無益的;對你面前的訴訟雙方應公平對待,主持公道,在法庭一視同仁 ,以免有錢有勢的強者對你的偏心報有希望,財少力單的弱者對你的公正感到失望。讓原告舉出證據,讓被告盟誓。調解穆斯林間的紛爭是無可非議的,但以合法爲非法或以非法爲合法的調解例外。今天你所裁決過的案例,過後深思熟慮發現錯誤時,不可固執己見,應加以改正,堅持真理,因真理是永存的,歸依真理勝於固執虛僞。你應在沒有經訓證據的,心中所疑慮的案例中深思熟慮。你應瞭解案例的相似點和共同點,然後加以比較,最後,你以爲最接近真主,最接近正確的案例作決定。你對不在場的原告和有證據的原告指定一個最後的期限;如果他帶來了證據,你就以實事爲證而裁決。否則駁回訴訟。這能消除懷疑,排除盲目。穆斯林彼此是同等的。唯有違法受過鞭打的人,作過僞證而受罰的人或不能做監護的人,而真主掌握著你們的內心,你讓原告舉證,被告發誓辯護自己,你不可猶豫不決,魯莽行事,傷害原告和被告,辨論時不可裝腔作勢,有理的地方堅持真理會得真主的重賞和厚報。誰舉善意,克制自己,真主會使他和人們和睦相處。誰對人們口是心非,真主必使他出醜。你應該只堅信真主的報酬 ,他的給養和寶藏是迅速的。此致敬禮。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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