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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斷案時不能把合法的斷爲非法,非法的斷爲合法。
溫姆賽萊麥的傳述:穆聖說:“我是凡人,你們向我起訴,你們有的人的理由可能比對方充足,我只根據雙方的話作判決,我把其同胞的一份判給誰,誰拿之,只是拿的火塊。”
沙菲爾敍述:衆學者公決,法官斷案時不能把非法的斷爲合法。若原告訴訟被告侵犯其權利並有證人見證。法官可給原告裁決;只要證據確鑿,原告有權索回自己的權利。
若原告所舉出的證據是僞造的,證人作了僞證,而法官按這些僞證作了裁決時。這種裁決不能執行,因爲原告侵犯了被告。是一種侵權行爲。對此問題任何法學家無異議。但艾布哈尼法主張:結約和廢約中應按原告的敍述裁決 。如作僞證的人在法官面前見證了休妻,而法官裁決了休妻。那麽,這女人以法官的裁決己和丈夫脫離了婚姻關係。女人可以另嫁他人。同樣,以僞證被休的女人做僞證者可以娶她。同樣,一人做僞證,證明一女人是一外男人的妻子,其實不是他的妻子。而法官可以通過這種作證判決,而這個女人對那個外男人是合法的,可以娶她。
艾布哈尼法主張:法官對人命案、經濟案、締約、廢約的案件的裁決方法要一致,因爲這些案例,不能區分對待。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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