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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告發不在場的沒有代理的被告,一旦訴訟被受理,法官可以對被告缺席判決。
1、真主說:(……你當替人民秉公判決……)(《古蘭經》三八:26)。此段經文的涵義是證據確鑿時,應按證據裁決。
2、杏德給穆聖敍述:我的丈夫艾布·蘇福楊是一個吝嗇的人,不給我和孩子足夠的生活費,我可否未經他的同意,拿他的積蓄?穆聖說:“你合理的拿對你和孩子夠用的。”這是對不在場的案例的判決實例。
3、《穆宛塔聖訓集》中有:歐瑪說,債權者明天來見我們,我們將拍賣負債者的財産,分給你們債主。當時歐瑪裁決:出售其財産的那個負債者是不在場的。
4、缺席者拒絕接受判決等於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他的缺席不妨礙實施判決。這是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的主張。他們說:缺席者的權利不是被剝奪的,如果他出庭,他舉出的證據仍有效,須受理、執行、即使推翻已判定的裁決。
艾布哈尼法、舒萊哈等學者主張:法官對缺席者不得判決。唯有代替他的人出庭,如代理人或被囑託人。也許他兩人有可能推翻原告的訴訟。穆聖對阿裏說:“阿裏啊!受理案件時,應先聽原告、被告的訴辯,爾後判決,如是這樣便能明斷是非。”
哈奈菲派的學者主張:在許多情況下,對缺席的人要進行判決。如對亡人和兒童判決。他們說:一人把寄託物寄託給別人後,銷聲匿迹,然後,其妻告發他未給生活費,並把被寄託者帶到法官跟前時,法官可以把此寄託物判決給女人作生活費。
一個有先買權的人告發一個不在場的被告,他出售了有先買權的房産,交給買主,收了款時,法官可以把先買權判給原告。這是針對不在場的被告判決的案例。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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