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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台北縣發生一起事件,于姓男子和女友騎車返家時,因騎兩台車並行擋到醉漢的路,遭到醉漢尾隨辱罵,女友認為不要爭吵所以就兩人沒理會醉漢就走人。醉漢尾隨情侶來到便利商店,隨即拿出手槍上膛作勢要開槍,于男為保護女友就用當兵時練過的奪槍術,搶走醉漢的槍,雙方隨即扭打,忽然間槍聲大作,于男誤觸板機,子彈不愼擊斃醉漢。
最高法院認為于姓男子是防衛過當,依殺人罪判他3年徒刑定讞。
法律教室: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按刑法第23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即足當之。所稱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即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且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所變更;又侵害之是否為現在,應以其侵害之是否尚在繼續中,可否即時排除為準,苟其侵害狀態尚在繼續中而被害人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可以即時排除者,仍不失為現在之侵害。
◎于男是否有防衛過當的情狀?
按刑法上之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而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為要件,如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
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就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醉漢將情侶攔下又尾隨到便利商店,拿出手槍上膛,在這當下確實為正當防衛。
于男將槍拿在手上作勢,醉漢撲過來做搶奪及扭打,其一時情急,誤觸板機,于男所為係基於防衛之意,雖因誤觸手槍導致被害人死亡,應屬防衛過當。
醉漢一路尾隨在後,任何人都容易心生畏懼,且醉漢又將槍拿出被于男搶奪後不肯退去又向前纏鬥于男搶奪到槍後的情況不可能把槍丟在地上等醉漢在來撿起。搶奪過程中導致槍枝走火,應看當時監視器畫面才可判斷。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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