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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一名潘姓男子到知名腳踏車行耗了3個多小時,不斷的和店員裝熟還和其他車友聊天,完全像個專業的自車同號,改裝小折價值近萬元後,潘男藉口要試車,就大剌剌的當著店家的面前將車騎走開溜,讓維修技士做了白工之外,還得自掏腰包賠錢。
法律教室: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為成立要件,倘行為人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或未施用詐術,或被害人交付財物非因行為人施用詐術導致之錯誤,即不得以詐欺罪相繩。新聞中潘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腳踏車的店員誤以為他要付錢改裝小折,讓店員改裝小折後,藉口逕行將小折騎走,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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