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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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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18 08:24: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當事人陳述;2、證人證言;3、被告發誓;4、法官勘驗筆錄。

一、當事人陳述

所謂當事人陳述就是:當事人陳述訴訟的實事,因爲它是確定被告訴訟的最強有力的證據。因此,有些學者說:當事人的陳述是證據之首。有時叫爲坦白。

當事人陳述的立法依據:

衆學者公決:當事人陳述是天經、聖訓所規定的。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維護公道,當爲真主而作證,即使不利於你們自身……)(《古蘭經》四:135)。

穆聖說:“吾奈斯啊!明天你去到那人的女人跟前,若她承認姦情,你就以石擊斃。”又說:“你聯絡與你斷絕關係的人,善待虐待你的人,即使有害於你自身,你當說真理。”艾布贊勒的傳述:我的摯友穆聖對我囑咐說:“在現世生活中你看比你更低的人,不可看比你更高的人。你應喜愛窮人,親近他們,你接續骨肉,即使他們與你斷絕關係,對你粗暴無理,你當說真理,即使再苦,你爲主不要害怕責備者的責備,不要向任何人伸手討要,多念‘無法無力,只憑真主’的贊詞。因爲它是天堂的寶藏。”穆聖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裁決命案,刑事案件,經濟案件。

被告陳述事實的有效的條件:

陳述事實者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的、自願的、有主事能力的人,不得是開玩笑的,也不得承認理智和習慣方面虛無的東西。所以,精神失常者、小孩、受逼迫者、沒有主事能力的人、開玩笑者的陳述無效,同樣陳述理智和習慣認爲虛無的東西者的陳述也無效,因爲這些情況下,這些人的撒謊是明顯的,故不許以謊言裁決。

反悔陳述:

陳述一旦有效,必須按陳述者的陳述實施,不許反悔,因爲這是針對人權而言。至於針對真主權利的陳述可以反悔,如違犯姦淫法度和飲酒的法度等。穆聖說:“對有嫌疑的罪犯你們應儘量少執行法度”。但字面派學者持不同的主張,他們不允許陳述者反悔陳述,無論是關係著真主的或人類的權利。

當事人的陳述是有限的證據:

陳述是有局限範圍的證據,它只涉及陳述者一人。假若他人替被告陳述了實事,那麽,其陳述是無效的。這不同於證據,證據會涉及別人。如原告告發有幾個人欠他的債,而這些債務者中有的承認,有的否認。所以,承認債務實事的人必須是被告。假若原告起訴幾人欠他的債,並舉出證據時,這些人都得償還債務。

當事人的陳述是一次性的:

陳述實事只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說一言能定案,不能分次進行。

承認債務:

如果臨終的病人對其繼承人之一承認他欠有別人的債務,而其他繼承者不信此承認時,這種承認無效。其道理是臨危的病人可能借病之故,承認債務旨在剝奪繼承者們的份額。如果他在健康時承認自己負債時,這種承認有效。這種情況下不讓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産是不可能的,也是一種幻想,這不妨礙病人的承認。

沙菲爾派主張:健康者的承認是有效的,因爲沒有理由推翻健康者的承認。臨終病人在爲別人承認他負有他債務時,其承認有效,無論承認的是債務或實物。有的學者主張:這種債務應從臨危病人的三分之一財産中支付。

若臨終病人爲一個繼承者承認自己欠債時,沙菲爾派側重的主張是承認有效,因爲承認者到了說謊者說實話,犯罪者悔罪的地步,象這種情況下,他肯定如實承認,不可能企圖剝奪繼承的份額。

沙菲爾派的另一部分學者主張:這種承認無效,因爲也許病人謀圖剝奪部分繼承者的份額。他們還主張:若被告健康時承認欠某人的債,而後病危他承認欠另一人的債時,那麽,兩個債權人平均分配遺産,後者不能先於前者。

艾哈默德主張:絕對不允許病人爲其繼承者承認欠債,其證據是病人到了不能遺囑的情況下。不能把他的遺囑定爲承認。

奧咱爾和大部分學者主張:臨危的病人可以對繼承人承認部分賬債,因爲對臨終的人不應有疑慮,教律的關鍵則是按其表面執行。所以,他的承認不能說成爲不可能的,或然的。

二、證人的證言

就是見證親眼目睹到的實事,如實陳述所親眼目睹的。證人要見證自己見到的,而他人未見到的實事。

證人只能見證自己知道的實事:

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方可見證。所謂知道就是看到或聽見或推斷到的。沙菲爾派主張:通過推斷可以見證門弟、出生、死亡、釋奴、主仆隸屬關係、監護關係,並見證委任法官,罷免官職、捐贈公益金、結婚、與離婚、變更契約、傷殘、遺囑、成年的期限、呆傻的程度和歸屬權等問題。艾布哈尼法主張:允許見證五件實事:婚姻、同居、門第、死亡、委任法官。

艾哈默德和部分沙菲爾派的學者主張:可以見證七件事情,婚姻、門第、死亡、主仆隸屬關係、捐贈公益金、歸屬權。

見證的論斷:

爲了避免損害某一方的權利應邀見證的人,見證爲個人主命,若惟恐損害某一方的權利,主動見證爲當然,即使未要求見證。真主說:(……你們不要隱諱見證,誰隱諱見證,誰的心確是有罪的……)(《古蘭經》二:283)。又說:(……你們當爲真主而作證……)(《古蘭經》六五:2)。穆聖說:“你爲幫助壓迫者或被壓迫者而見證。”哈力德之子宰德的傳述:穆聖說:“我給你們告訴最好的證人——未請而主動見證的人。”

有能力見證的人,見證爲當然,只要對自己的身體和名譽或家屬或財産不造成傷害時,須見證。真主說:(……對代書者和作證者,不得加以妨害……)(《古蘭經》二:282)。

若證人有數人,不害怕損害某一方的權利時,這種情況下見證爲可佳。若無故不來見證不爲犯罪。一旦指定某人見證時,見證者拿報酬爲非法。但不便行走而乘車時,可以拿乘車費。若未指定某人見證時,可以拿見證的報酬。

接受見證的條件:

1、見證者須是穆斯林;

不允許不信教者給穆斯林見證。唯有在旅途中可以請不信教者見證遺囑,這是艾布哈尼法、舒萊哈等學者的主張。

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當你們中有人臨終作遺囑的時候,你們之間的作證,是你們〔教胞〕中兩個公正人的作證,或別的兩個外〔教〕人的作證。倘若你們旅行異鄉,而病勢垂危。禮拜之後,你們留著這兩個證人,如果你們懷疑他們倆的忠實,他們倆就奉真主之名而發誓,說:“我們倆不以這個盟誓換取任何代價,即使我們倆所代證的,是我們倆的親戚,我們倆也不隱諱真主所重視的證據;否則,我們倆必是犯罪的人。”如果發現他們倆犯罪的證據,那麽,別的兩個人代替他們倆。〔那兩個人〕,應當是享有權利的人中與死者最親近的人。他們倆應奉真主之名發誓:“我們倆的作證,是比他們倆的作證更真實的。我們倆沒超越法度;否則,我們倆必是不義的人”)(《古蘭經》五:106—107)。

哈奈菲派主張:不信教的人彼此可以見證。穆聖曾以一個猶太人見證兩個猶太人犯有姦淫罪,以石擊斃了他倆。色阿賓耶的傳述:一位穆斯林出門在外到“戴穀幹”地方,病勢垂危,而找不到任何一位穆斯林見證其遺囑。於是他請了兩個有經人見證,而後這兩位有經人來到庫法,見了艾布穆灑,告訴了事情的經過,並帶來了亡者的遺物和遺囑。艾氏說:這是一件穆聖去世後未曾有過的事情,他讓他倆在晡禮後以真主盟誓,他們倆不是欺詐的、撒謊的,也不是隱諱實事的,也不是掉換遺物的,變更遺囑的,這正是亡者的遺物和遺囑。最後,艾氏接受了他倆的見證。漢塔畢說:此段遺訓說明穆斯林出門在外時,可以請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見證遺囑。

艾哈默德主張:外教人對穆斯林的見證不被接受,唯有爲勢所迫的情況下例外。

沙菲爾、馬立克主張:任何情況下,無論出門在外,或者家中,異教徒都不能見證穆斯林的遺囑,他們主張:《古蘭經》第五章106—107的經文的律例是被停止的。

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之間的見證:

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彼此見證的問題衆法學家有異議:沙菲爾、馬立克主張:不接受伊斯蘭保護的異教徒彼此之間的見證或對穆斯林的見證或對外教人的見證。

艾哈默德主張:不允許有經人彼此見證。哈奈菲派主張:外教人彼此見證爲認可,凡是異教徒都信奉一種宗教。色阿賓耶、伊本·艾布萊倆等學者主張:猶太人對猶太人見證爲認可,但不允許他對基督教徒、拜火教徒見證,因爲他們的宗教是不一樣的,不允許宗教互異的人彼此見證。

2、見證者應該是品性端正的人;

見證人既是穆斯林,又是品性端正的。證人須具備公正,以便以正壓邪,證人不該有說謊的習慣。真主說:(……你們當以你們的兩個公正人爲見證,你們當爲真主而作證……)(《古蘭經》六五:2)。又說:(通道的人們啊!如果一個惡人報告你們一個消息,你們應當弄清楚)(《古蘭經》四九:6)。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不許欺詐的男女、姦夫淫婦見證。”也不許接受犯罪的,慣於說謊的,品行惡劣的,道德敗壞者的見證。

衆法學家主張:公正、品行端莊是指教門中的清廉和好品行。所謂教門中的清廉是完成正功、付功、遠離非法、可憎之事。不犯大罪或不堅持犯小罪。所謂品行端莊是一人作善行,棄惡行。

衆法學家公決:只要犯罪者懺悔,就接受其見證。但艾布哈尼法主張:犯誣陷罪者的見證不接受。真主說:(凡告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爲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並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古蘭經》二四:4)。

3、見證者須是成年的,理智健全的;

公正是接受見證的條件,那麽,成年、理智健全是公正的條件。所以,不接受兒童的見證——即使兒童見證兒童——精神失常者,呆傻者的見證。因爲這些人的見證不會說明斷案的事實。馬立克、伊本·祖白爾主張:只要兒童們意見一致,沒有分歧時,可以接受他們在致人傷殘中的見證。同樣,聖門弟子和麥地那的衆法學家都接受兒童們彼此致人傷殘中的見證。這是一種側重的主張。因爲大人們不可能同他們一起玩耍。假若不接受兒童的見證和女人的見證,那麽,各種權利得不到保障,相反會被遺棄、被忽視,即使猜度他們有十分的把握或肯定他們的誠實。尤其是他們沒有離開現場,沒回到家以前,他們的口供一致的見證。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見證強于兩個成年男人的見證,這是不應拒絕,否認的實事。所以我們堅信關係著仆民今後兩世利益完美、高尚的教律,絕不會忽視和廢除證據確鑿的這種權利,同時無證可求的情況下,才能接受這些兒童們的見證。

4、見證人是有語言表達能力的;

證人必須是有語言表達能力的,如果是啞巴,不能說話時,其見證不被接受。即使他用手勢表達別人能懂他的手勢,但啞巴親筆寫下見證時,則見證有效。這也是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沙菲爾的主張。

5、證人必須是記憶力好,記憶準確的;

不接受記憶力差、健忘、疏忽大意者的見證,因爲這種人的證言不可靠。

6、證人是沒有嫌疑的;

如果證人有偏愛一方或仇視一方的嫌疑時,這種人的見證不接受。對此問題歐瑪、舒萊哈、沙菲爾等有不同的主張。他們說:如果父子兩人是公正的,那麽,他倆之間的見證是可以接受的。紹卡尼、伊本·路世德解釋說,如果敵對雙方的仇視是因社會問題引起的,那麽,他倆彼此的見證不接受,因爲其中存在著嫌疑。如果仇視是因宗教問題引起的,那麽,其中不存在嫌疑,因爲教律禁止做僞證,所以,沒有嫌疑可言,彼此的見證可以接受。

同樣,親生父子彼此不能見證,但他人可以見證他倆。同樣,母子之間的見證不接受。主人和僕人之間的見證不接受。因爲這種情況下會産生嫌疑。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不能接受男奸詐者、女奸詐者的見證,也不接受對穆斯林的弟兄懷有怨恨者的見證,父子彼此不准作見證。”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說:“不能接受男女奸詐者的見證,也不接受對穆斯林的弟兄懷有怨恨者的見證,也不接受使仆對其主人的見證。”穆聖說:“訴訟雙方彼此的見證不被接受。”

夫妻不能彼此作見證,夫妻關係是産生嫌疑的焦點,因爲愛情勝過一切。聖訓中有:夫妻彼此的見證不被接受。根據這段聖訓,馬立克、艾哈默德、艾布哈尼法也持此主張。沙菲爾、艾布掃勒等學者主張:夫妻可以彼此見證,弟兄等親戚可以彼此見證。鐵密濟說:近親彼此不能見證的聖訓是不正確的。同樣,朋友彼此可以見證。馬立克主張:親弟兄的彼此見證和摯友間彼此見證是不能接受的。

是否接受不知實情者的見證

顯而易見,不知實情者的見證是不接受的。一人在歐瑪跟前作證,歐瑪說:我不瞭解你,不過,這對你無妨,你找一個瞭解你的人。群衆中一人說:我瞭解他。歐氏問:你瞭解他的什麽?那人說:我瞭解,他品行端莊和道德高尚。歐氏問:他是你晝夜形影不離的鄰居嗎?那人說:不是。歐氏問:你以金、銀幣跟他打過交道,證明他的教門虔誠嗎?那人說:沒有。歐氏又問:你同他外出旅行,實踐過他的美德嗎?他說:沒有。歐氏說:這等於你不瞭解他。然後,歐氏又對那證人說:你再找一個瞭解你的人。

鄉下人的見證

艾哈默德、馬立克主張:不允許鄉下人對城市人見證。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鄉下人不得給城市人作見證。”不接受鄉下人見證的道理是因爲他們的粗野、愚昧、不瞭解城市人的狀況,所以,他們的見證是不可靠的。其實,只要鄉下人是公正的,人人敬重的,是我們同教的男性時,可以接受他們的見證。《古蘭經》中接受公正者的見證的經文廣義性包括了鄉下人和城市人。鄉下人應按普通人對待。這是沙菲爾和衆法學家的主張。至於聖訓所述的鄉下人不得給城市人作見證,也許穆聖所指的鄉下人是無知者,不包括所有的鄉下人。穆聖曾接受了鄉下人看見新月的見證。

盲人的見證

艾哈默德、馬立克主張:只要盲人能辨別出被見證者的聲音,其見證爲認可。他可以見證結婚、離婚、買賣、租賃、門弟、捐贈公益金、一般權利糾紛、訴訟雙方的陳述等問題。無論見證時,他是盲人或見證期間是睜眼的,而後成瞎子。

伊本·嘎森說:我問了馬立克,如果盲人從牆外能聽得出鄰居的聲音,如他聽到了鄰居休他的妻子,他對此見證,是否能接受。馬立克說:可以接受其見證。

沙菲爾派主張:只接受盲人對五件事情的見證;確認門弟、見證死亡、見證權利糾紛、見證口譯事項。見證瞎以前見到的。艾布哈尼法主張:絕對不接受盲人的見證。

證人的人數

見證針對經濟權、人權、法度、抵償,每一事項中須有幾個證人來見證,才能確定案情。

需要四個人見證的案情

姦淫罪需要四個男人見證。

真主說:(你們的婦女,若作醜事,你們當在你們的男人中尋求四個人作見證……)(《古蘭經》四:15)。又說:(凡告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爲見證者……)(《古蘭經》二四:4)。又說:(他們爲何不舉出四個見證來證明這件事呢?……)(《古蘭經》二四:13)。

需要三個人見證的案情

罕伯裏派主張:一個人共皆知的富人,突然,他聲稱自己是窮人,能享用天課。這種聲稱不接受,唯有三個男人見證其聲稱時,則不然。穆哈裏格之子格比索的傳述:我負了重債,因此,去向穆聖討要天課。穆聖說:“等著吧!有天課時,就給你。”少停一會,他又說:“格比索啊!只有三種人可以作乞討;第一種人,債台高壘,他可以乞討,但到了債務還清以後,就得停止乞討行爲。第二種人不幸遇兇險,財富受到損失,他可以乞討,但到了能維持生活以後,就得停止乞討行爲。第三種人窮極無路,甚至他的同族人中的三個有智者都說:某人確已困難已極,這時他才可以乞討,但到能維持生活以後,就得停止乞討行爲。格比索啊!除這三種人以外,誰乞討,誰吃的東西便是非法的。”

兩個男人見證的案情

除姦淫罪中需要四個男人見證外。其他民事和法律事項中兩個男人可以見證。

大部分法學家主張:不允許女人見證法度。這不同于字面派學者的主張。真主說:(……你們當以你們的兩個公正人爲見證……)(《古蘭經》六五:2)。

《布哈裏聖訓實錄》中有:穆聖對格斯之子艾色阿色說:“你舉出兩個公正人給你見證或讓他發誓。”

需要兩個男人或一男兩女見證的案情

真主說:(……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麽,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古蘭經》二:282)。此段經文中的證人見證的是經濟案例,如買賣、借貸、債務、租賃、抵押、承認債務、霸佔他人財物。

哈奈菲派主張:兩個女人和一個男人可以見證經濟、結婚、複婚、離婚等事項。唯有刑事案件和抵命中的見證例外。

伊本·蓋伊目側重這種主張說:如果教律允許邀請女人見證一般男人們所寫的債務契約。那麽,更允許女人見證一般由女人參加的遺囑和複婚等事項。

馬立克、沙菲爾派等法學家主張:允許兩個女人和一個男人在經濟和有關經濟事項中見證。但不允許在刑事案件、抵命、結婚、離婚、複婚及有關人身權益的事項中見證。但與經濟有關的人身權益方面讓女人見證的問題中衆學者有異議;有的學者主張:至於與經濟有關的委託、遺囑中可以接受一男、兩女的見證。有的學者主張:只接受兩個男人的見證。

古爾圖布說:只在經濟案例中接受一男兩女見證的道理是:由於財産獲得的途徑多,風險較大的前提下,爲了保護經濟,真主規定了多種方法;有時通過書寫契約的方法,有時通過請人見證的方法,有時通過抵押的方法,有時通過擔保的方法。象這些事項中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可以一起見證。

一個男人可以見證的案情

在宣禮、拜功、齋戒的功修中可以接受一個公正的男人的見證。

伊本·歐瑪的傳述:我告訴穆聖,我見了新月,於是穆聖封了回曆九月的齋,並命人們封之。

哈奈菲派只允許在個別案件中接受一個公正的男人的見證。如見證孩子的出生,一個老師見證學生的情況,一個專家見證估價損失的財産。一人見證證人的清白與否,一個人見證辭退代理者的問題或貨物的缺陷。

衆法學家對一個公正的翻譯者翻譯做爲見證中有異議;馬立克、艾布哈尼法、艾布優素福主張:翻譯者的翻譯可以做爲見證。沙菲爾、穆罕默德主張:翻譯跟見證一樣,不接受一位翻譯者的翻譯做爲見證。部分法學家主張:可以接受一個誠實的翻譯者的翻譯做爲見證。

伊本·蓋伊目說:凡說明實事的便是證據,無論用何種形式說明真相,真主和使者絕不推翻真相。而真主和使者只按實事裁決;一旦真相大白,須執行或協助執行,禁止推翻或阻礙。並說:法官在非刑事案件中,瞭解一個證人的誠實的情況下,可以按其見證裁決,但刑事案例中真主規定法官必須以兩個男人的見證做裁決,原告須以兩個男人的見證或一男、兩女的見證維護自己的權利。這不證明法官因少於這個數目的證人的見證不做裁決,而是穆聖曾以一個證人的見證和發誓或只以一個見證人的見證做了裁決。所以,法官裁決時,取證的途徑遠遠多於真主教導原告維護自己權利的途徑。穆聖曾接受一個鄉下人見證入齋的新月。也接受了一個證人見證戰利品。穆聖也曾接受了一個誠實可靠的女人在只有女人才能看到的事務中的見證。他把胡宰麥的見證按兩個男人的見證對待了,穆聖說:“胡宰麥的見證就夠了。”這不僅僅專指胡宰麥一人,而指比她更優秀的,或一樣的聖門弟子。如艾布伯克爾、歐瑪、奧斯曼、阿裏和克爾布之子吾班耶等,如果其中一人見證時,更應按其見證裁決。

艾布達吾德說:如果法官瞭解一個證人是誠實的,就可以按其見證裁決。

見證哺乳

伊本·安巴斯、艾哈默德主張:乳媽獨自一人對哺乳關係的見證可以接受。哈勒斯之子吾古白的傳述:我娶了艾布依哈布的女兒溫姆葉哈亞爲妻。後來一個女人來見我們倆說:我曾哺乳過你倆,對此問題我請教了穆聖,穆聖說:“她已經聲稱哺乳過你們兩人,這還有什麽謊可編的呢?”而後我休了妻子,她嫁了別人。

哈奈菲派主張:哺乳跟其他事例一樣,需要兩個男人或一男兩女的見證。不能只以乳媽的見證爲據,因爲她只說明哺乳的行爲。馬立克主張:對哺乳關係必須要有兩個女人見證。

沙菲爾主張:可以接受乳媽同三個女人對哺乳關係的見證,其條件是她不能暗示索要報酬。他們對吾古白所傳的聖訓解釋說:接受乳媽獨自一人對哺乳關係的見證爲可佳,以防混淆乳親關係。

見證出生嬰兒的出聲

伊本·安巴斯主張:可以接受一個接生婆對出生嬰兒的出聲的見證。阿裏、舒萊哈也曾這樣裁決過。馬立克主張:對此問題象哺乳一樣,須得有兩個女人見證。沙菲爾主張:對此問題須有四個女人見證。艾布哈尼法主張:對此問題須得有兩個男人或一男兩女的見證,因爲這關係著繼承遺産問題。

至於對出聲的嬰兒站殯禮、洗大淨,可以接受一個女人的見證。罕伯裏派主張:男人不能看的女人的事情中,可以接受一個公正女人的見證。胡宰佛的傳述:穆聖曾接受了一個助産婆的見證。

男人一般不能看女人衣服下面的缺陷,如是否處女或是否孀婦、是否月經來潮、生孩子、出生嬰兒的聲音、哺乳、是否有陰道、石女、是否有陰毛、傷口、和女人洗澡、當新娘等。法學家們說:這種情況下,女人跟男人一樣,只有一個女人足以見證。

三、被告發誓

無能舉證時應盟誓

如果原告無能對被告舉出證據,而且被告加以否認。原告有權讓被告盟誓,這是針對財産、貨物而言。不允許在刑事訴訟和法度中盟誓。阿布頓拉的傳述:穆聖說:“原告應舉證,被告應盟誓。”格斯之子艾色阿賽的傳述:我和一人對一口井發生爭執。於是我倆告到穆聖那裏,穆聖說:“你應舉出兩個證人見證或讓他盟誓。”我說:他不在乎發誓,穆聖說:“誰盟誓侵蝕穆斯林財産,那麽,他遇到真主時,必受真主的惱怒。”胡迪勒之子娃依裏的傳述:穆聖問肯德人:“你有證據嗎?”他說:沒有。穆聖對我說:“你讓他盟誓。”我說:主的使者啊!這人是一位壞人,不在乎發誓,他不害怕什麽?穆聖說:“你和他的裁決只有這樣。”

盟誓只能用真主或真主之名。穆聖說:“誰發誓,就以真主發誓吧!或保持沈默。”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對發誓者說:“你應以萬物非主,唯有安拉發重誓,這樣原告與你毫無糾葛。”

發誓後是否再接受舉出的證據

一旦被告發誓就駁回原告的訴訟。被告盟誓後,原告又上訴,並舉出證據時,是否受理他的訴訟?對此問題衆學者有三種不同的主張;有的學者主張:不受理。有的學者主張:受理。有的學者主張:具體情況具體對待。至於主張不受理的學者是字面派學者,艾布萊倆等。紹卡尼側重這種主張說:盟誓後再不受理原告舉出的證據,穆聖說:“你舉出兩個證人或讓被告發誓”。所以,一旦要求被告盟誓,那麽,盟誓成了有效判決的依據。以後,再不受理推翻盟誓的依據。因爲原告和被告所舉出的證據都是或然的,所以,或然的證據不能推翻或然的證據。主張受理的學者是哈奈菲派、沙菲爾派、罕伯裏派,他們主張:公正的證據比違心的誓言更應接受。這也是歐瑪的主張。其依據是:盟誓是微弱的證據,不能消除爭執,所以,盟誓後仍受理所舉出的證據。因爲證據是原則,一旦舉出原則的證據,盟誓裁決就被廢除。安薩裏主張:被告盟誓後,原告可以舉出證據證實訴訟的真實性。其條件是被告盟誓前,原告不知有無證據,如果原告知道自己有證據而選擇了被告盟誓,讓被告盟誓後,再舉出證據時,不必接受,因爲原告的證據以被告的盟誓而失去了作用。

被告退縮不發誓怎麽辦

因原告的證據不存在,讓被告盟誓而他退縮不盟誓時,等於承認了訴訟,若他真的否認原告的事實,就不會拒絕盟誓。退縮有時是明確說明的或是沈默的。在這種情況下,不必讓原告盟誓,來證明他訴訟的真實性,因爲大半盟誓是針對否認的情況而言。

阿布頓拉的傳述:穆聖說:“原告因舉出證據,被告否認時應盟誓。”

這也是哈奈菲派、艾哈默德的主張。馬立克、沙菲爾主張:被告的退縮不盟誓,不足以對其進行裁決,因爲這是一種微弱的證據,須以原告的盟誓來證實其訴訟的真實性。即使被告未要求這樣做。如果原告盟誓就給其裁決,否則駁回其上訴。

穆聖曾要求原告盟誓。馬立克主張:這種形式的裁決針對財産問題。

沙菲爾主張:這種形式的裁決針對所有的訟訴案。

字面派學者,伊本艾布萊倆主張:不允許被告自作主張退縮不盟誓,以退縮不能裁決任何事情。原告不必要盟誓。被告要麽承認原告的權利,要麽否認,以盟誓證明自己的清白。

紹卡尼側重這種主張說:不允許以僅僅的退縮不盟誓作判決,因爲按教律規定應盟誓的被告,既沒有接受盟誓,又未發誓。他的退縮不盟誓不等於承認原告的權利,而他放棄了教律爲他規定的盟誓。實事上被告應盟誓,若被告退縮不盟誓時,法官對他用兩種方法裁決:要麽強迫盟誓,要麽讓他承認原告的訴訟。只要其中之一落實時,方可判決。

被告應按原告的意圖盟誓

被告盟誓時,須得按法官的意圖及原告的意圖盟誓,不許按自己的意圖盟誓。穆聖說:“被告應按要求發誓者的意圖盟誓。”若盟誓者隱瞞實事,說出與實事相反的話,那麽,這是不允許的。有的學者主張:如果被告爲勢所迫,受迫害隱瞞實事爲認可。

可以用證人的見證和原告的盟誓裁決

如果原告除一個證人外沒有任何證據,那麽,在訴訟案中可以以這個證人的見證和原告的盟誓裁決。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穆聖在一個案件中以兩個證人的見證作了裁決。如果原告能舉出兩個證人時,他可得到自己的權利,若能舉出一個證人時,他須得發誓。

法官可以以一個證人,加原告的盟誓,在所有訴訟案中裁決,除違犯法度,殺人償命的刑事案外。

部分學者主張:法官以一個證人和原告的盟誓,在經濟案例中裁決。可以以一個證人,加原告的盟誓裁決的聖訓是二十多位聖門弟子傳來的。

沙菲爾主張:以一個證人加原告的盟誓的裁決不違背古蘭明文,因爲這不妨礙以少於明文規定的人數而裁決。艾布伯克爾、阿裏、馬立克、沙菲爾等學者以此裁決過。

哈奈菲派、奧咱爾等學者禁止這樣裁決。他們主張:以一個證人和原告的盟誓,根本不可以裁決。

確鑿的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就是能間接的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一個人從一個無人居住的宅中驚慌失惜的,手握帶有血迹的匕首出來,而後有人進入此宅,發現一人被殺時,那麽,那個手握匕首的人斷定爲殺人犯,再不考慮死者是自殺的可能性。法官一旦肯定這是確鑿的實事,那麽,就以此裁決。

伊本·蓋伊目說:其他證據或不能推翻否認的推斷能說明真相的情況下,專以間接的證據斷案是不可靠的。正如一目擊者看到,一人頭戴纏巾,又手拿纏巾,而另一人光著頭追在其後,習慣上這人不光著頭,而目擊者見證前者搶了後者的纏巾,同時光著頭的原告告發了此事時,法官絕對不能忽視象這樣的依據和明證。更不能廢除原告的權利。哈奈菲派也有類似的實例:一船載著面,一商人乘了此船,而船家和商人爲此發生了爭執,而雙方都無證據。這種情況下,面歸商人,船歸船家。正如穆聖在聖訓所敍述的“孩子歸床鋪”就是說明孩子生在那個男人的床上就歸那個男人。

離異的夫婦爲家什發生爭執怎麽辦

罕伯裏派主張:如果夫妻兩人對家什發生爭執時,從表面習慣上該歸那一方,就歸那一方。如夫妻兩人爲家什爭執時,適合男人的應歸男人所有,適合女人的應歸女人所有。適合兩人的應對半平分。如果他倆都伸手搶著一件東西時,誰力量大搶去,就算誰的。如果兩人都用手搶著一個牲畜,一人趕著,另一人騎著,那麽,牲畜就歸騎者,因爲他已搶先。

四、法官勘驗筆錄

可否以文字證據和可靠的公文裁決。

部分後輩的學者裁決,如果人們慣於以公文和文字證據爲憑時,可以接受文字的依據,並把它例入到司法檔案中,也可以接受通過教律和商業規則等所肯定的文字證據。但這些公文不得有編造、僞造的嫌疑。暗示承認的證據按口頭承認的證據一樣對待。

證據前後矛盾或訴訟前後矛盾怎麽辦

這種情況有兩種:1、證人的見證前後矛盾;2、原告的訴訟前後矛盾。

證人的證詞前後矛盾或他們反悔作證:

如果證人見證後,法官出庭來做最後的裁決前,他們反悔見證時,他們的見證按無證對待,將受到處罰。這是衆法學家的主張。如果法官出庭裁決後,證人反悔作證時,不能推翻裁決,判決已生效,所裁決的實事,證人須負受害者的損失。

據傳述:有兩人在阿裏面前,見證一人偷盜,阿裏割了這人的手,事後,那兩人又帶來另外一人對阿裏說:這人正是賊。阿裏說:我再不相信你倆對這個人的見證。你倆應賠償手被割者的血鍰。假設,我知道你倆故意這樣作證,則我必割掉你倆的手。

色哈本丁解釋衆法學家的主張而說:法官可以通過以公正人的證詞和教律的規定可以裁決。此後,如果證人自稱他們是說謊的,承認他們是犯罪的。那麽,犯罪者以自稱不能推翻判決,應維持原判。

伊本·穆散耶布、字面派學者主張:如果證人反悔見證時,可以推翻原判,因爲原判是以證人的證詞而確立的,一旦證人反悔,所裁定的判決就失效了。

部分法學家主張:執行法度,抵償前,證人反悔見證時,不能執行判決。因有嫌疑儘量少執行法度。

原告的訴訟前後矛盾怎麽辦

一旦原告的訴訟前後矛盾時,其訴訟無效。如他先承認某某錢財是別人的,而後他自稱這錢是他的,所以,象這種前後矛盾的訴訟是無效的,不予受理。

若一人表示與他的上訴無關時,那以後,他再不能自稱這錢是自己的。

被告可以駁回原告的證據

被告可以用自己的證據來推翻原告的訴訟,證明自己的清白。

若被告沒有這種證據時,他可以舉出一種證據來證明原告證人作僞證和原告證據的不足。

原告被告的證據抵觸怎麽辦

若雙方舉出的證據相互矛盾,判斷不出誰的證據強,誰的證據弱時,把上訴的東西,雙方均分。艾布穆薩的傳述:穆聖時代,兩人爲一隻駱駝爭執,告之穆聖,雙方都舉出兩個證人,再無其他旁證,穆聖就讓兩人均分之。一說:有兩人爲一隻牲畜爭執,告之穆聖,雙方均有證據,穆聖就讓兩人均分之。艾布哈尼法也持此主張。如果被訴訟的東西在一方的手中,而另一方應舉出證據。若他無證據時,被訴訟的東西在誰手中,就歸誰所有,同時他要發誓。如果雙方都能舉證時,誰拿著東西,就歸誰所有。紮比爾的傳述:兩人爲一隻母駝爭執,告到穆聖那裏,雙方都稱母駝是在他那裏出生的,雙方都有證據,穆聖裁決,誰牽著駝,駝就歸誰所有。

讓證人盟誓

如果對證人的品行有所顧慮時,就讓證人盟誓以便加強見證。司法條款中有:如果法官裁決前被告一再懇求法官讓證人發誓說:“他們的見證是真實的,不是說謊的。”而且也有必要用誓言加強見證時,法官有權讓證人盟誓,並說:若你們盟誓,就接受你們的見證,否則,你們的見證無效。

伊本·艾布萊倆、伊本·蓋伊目等學者持此主張。

哈奈菲派主張:證人見證後無須發誓,因爲見證包含著發誓之意。

罕伯裏派主張:不得向拒絕見證的人要求見證,也不得向拒絕裁決的法官要求裁決,也不得向不承認債務的遺囑者要求承認債務。

不得向否認結婚者、離婚者、複婚者、盟誓與妻不交接者、要求發誓、不得向否認門第者、不承認抵命者、誣告者要求發誓,因爲這些事項與經濟無關,所以證人的拒絕見證無礙於裁決。

僞證

作僞證是極爲嚴重的大罪之一,因爲它會助紂爲虐,侵害受害者的權利,使判決失誤,激起人們間的仇視和懷恨。真主說:(……故你們應當避開污穢及偶像,應當永離妄語)(《古蘭經》二二:30)。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作僞證者不旋踵即進火獄。”艾奈斯的傳述:有人向穆聖請教大罪是什麽?穆聖說:“舉伴真主,無故殺人,悖逆雙親,並說:我給你們告訴大罪中最嚴重的罪惡!僞證。”艾布伯克熱台的傳述:穆聖說:“我給你們告訴最嚴重的大罪好嗎?”我們說:主的使者啊!很好。穆聖說:“以物配主,悖逆雙親,”然後,坐起說:“注意!罪惡中最嚴重的是妄言、謊證。”他一直這樣重復著,致使我們心中說:但願穆聖住口不說。

作僞證者應受的懲罰

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作爲證者應受鞭打的處罰。揭露他的罪行,讓人人都知道他是作僞證的人。

馬立克補充說:把他帶到寺內、市場、公共場所揭露他的罪行,以示對其懲處,告誡他人。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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