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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是訂婚的前提,往往求婚後,把全部聘儀,或部分聘儀,或訂婚的禮品送給女方。以便加強聯繫,確定新的關係。求婚者或被求婚者可否單方提出,或雙方同時提出中止這種關係,如果中止這種關係,男方可否索回送給女方的一切禮品?求婚僅僅是訂婚的承諾,並不意味著必須實踐,求婚的男女雙方都有權中止這種關係,教律對不守承諾者沒有規定實施物質處罰。那只是不道德的行爲,是僞信士的屬性之一,但非中止這種關係不可時則不然。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僞信土的特徵有三;說話撒謊,締約爽約,受信託奸詐。”歐瑪之子阿布頓拉臨終時對在場的人說;你們去看一下古 萊氏的某某男人在不在,我曾許諾把女兒嫁給他,我不願帶著僞信 士的特徵去見真主,我請你們見證,我把女兒嫁給了他。 至於求婚者所送的聘儀他有權索回,因爲聘儀是爲了結婚而送的,也是結婚的補償。只要沒有結婚,女方無權享用聘儀,應退給男方。至於求婚時所送的禮品,按一般自願所送的禮品對待。禮品不得索回,因爲這不是做爲結婚補償所送的。如果送禮者索回所送的禮品,而被送者不情願,那麽,這是對他權利的侵犯,是不明智的,教律不允許的。如果送禮者送禮的目的是想從被送者身上得到回報,而被送者未回送,那麽,送禮者可以索回所送的禮品,因爲他送禮品的目的是按互報互償的方式所送的,所以,婚未結成,他有權索回所送的禮品。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任何人不許索回所送的禮品,或所贈的贈品,惟有父親給孩子所贈的例外。”又說:“索回贈品的人好似吃嘔吐物的人。”薩裏木的傳述:穆聖說:“誰贈送禮品,未得回報時,可以索回禮品。”伊本·蓋伊目綜合上述的聖訓說:如果送禮者的目的不是爲了得到補償,而是自願的,那麽,他不許索回所送的禮品。如果送禮者的目的是得到回報和補償,而被送者未使他如願以償,那麽,他可以索回禮品。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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