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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以下條件,婚約已結成,夫妻關係已確立:
1,訂婚雙方都須理智健全。如果一方精神失常或年幼無知,則不能締訂婚約。
2,在同一場合舉行男方求婚,徵求女方表示同意的儀式,不能用支吾的言語或習慣上表示拒絕,或用推託的言辭而緩衝這種儀式。但男方提出求婚後女方立即表示同意不是條件。假若在同一場合男方提出求婚後,女方遲遲未表示同意,雙方也沒有放棄之意,儘管女方經過長時間後才表示同意,仍算爲同一場合。這也是哈奈菲派,罕伯裏派的主張。伊本·固達麥主張:如果男女雙方在同一場合締結婚約,而女方沒有立即表示同意,那麽,婚約有效。
訂婚時限定場所的道理跟現場交易的道理一樣。所以,女方表示同意之前,雙方離開現場,那麽,男方的求婚無效。如果男方單方面離場以示拒婚,那麽,女方的同意也無效。如果雙方忙於別的事情而對訂婚之事滿不在乎,那麽,婚約無效。
有人請教艾哈默德,一夥人來對一人說:你把女兒嫁給某某人,他說:我可以嫁給他,但聘儀爲一千元。他們回去告訴那人,他說,我同意了。這種婚約有效嗎?艾氏說:有效。
沙菲爾派主張,男方提出求婚,女方立即表示同意爲條件。如果男方提出求婚,女方表示同意之間以讚頌詞相隔。如女方監護人說:我把女兒嫁給你。男方說,奉主尊名,讚頌真主,祝福真主的使者,我同意娶她。對此問題有二種看法:①這種婚約有效,因爲念讚頌詞是爲了訂婚約,猶如並禮的兩番拜中間打土淨一樣。②婚約無效,因爲念讚頌詞或其他詞間隔了訂婚儀式,這跟並禮的兩番拜中間打土淨不一樣。
馬立克主張:如果男方提出求婚後,女方推遲表示同意,那麽,婚約有效。四大學派不同的焦點是有些學派主張:訂婚時在同一場合,同一時間內,一方求婚,一方表示同意,是婚約有效的條件。有些學派主張:訂婚時在同一場合,同一時間內,一方求婚,另一方表示同意不是婚約有效的條件。
3、男方提出求婚,女方表示同意的程式不許顛倒,如果顛倒有利於女方,那麽,則更爲適宜。如女方說:我把女兒嫁給你,聘儀爲一百埃磅。男方說:我付兩百埃磅作聘儀而娶她,這種婚約有效。儘管顛倒了程式,因爲男方的這種接受有利於女方。
4、訂婚時男女雙方的訂婚言詞要明確易懂,如果未完全聽懂,只要明白目的和用意即可。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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